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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动全社会一起监管食品安全

零零社区网友  2011-08-31  互联网

  明天,《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正式实施。针对上海实际,立法者制定了哪些具体措施,这部地方法规能否撑起百姓餐桌的保护伞?比如,生产企业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回炉再造,或者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如何处置?对于食品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是严加堵控,还是有序疏导和监管相结合……记者就其中热点问题,采访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丁伟和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副主任、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任阎祖强。

  最大亮点是食品安全委员会的设立

  【现象】目前对食品的管理模式属“分段监管”,即质监部门负责生产领域,工商部门负责流通领域,餐饮领域由食药监部分负责,还有农业部门、商业部门承担相应的食品源头监管,这样易形成“大家都在管、大家都有管不到”的局面,如食品的现制现售、食品混合业态的监管等,都不同程度存在管理主体不明确或部门衔接不畅的情况,需尽快加以解决。

  【规定】办法第三条规定,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承担下列职责:研究部署、统筹指导食品安全工作;提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政策措施;督促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组织开展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调查处理工作;研究、协调、裁决有关部门监管职责问题;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责。

  【解读】本次立法制度创设的最大亮点就是食品安全委员会的设立。组成食品安全委员会这个机构,就是要解决“分段监管”中的管理缝隙,形成全程监管的局面,协调、指导食药监、工商、质监等部门的监管职责问题,形成合力,齐抓共管,并且发动全社会一起来监管,编织一张食品安全监管网。

  明文禁止较大安全风险的食品生产

  【现象】执法检查中发现,部分生产企业将废弃油脂重新加工,或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回炉再造,给市民健康带来很大危害。

  【规定】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食品和下列食品: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加工制作的;以有毒有害动植物为原料的;以废弃食用油脂加工制作的;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为原料的;市政府为防病和控制重大食品安全风险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

  【解读】从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角度出发,在上位法规定的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基础上,对本市以往食品安全监管实践中发现的存在较大食品安全风险或者危害的食品,作了明文禁止,这也是地方立法的一大创设制度。同时,经过各监管部门的广泛调查研究,本市对餐厨废弃油脂的比较完整的监管方案及具体处理办法已形成,目前正在征求市民的意见。

  食品添加剂违规,可能吊销许可证

  【现象】从苏丹红、三聚氰胺,到瘦肉精、塑化剂,再到火锅的自制调料,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滥用食品添加剂正越来越影响市民对食品安全的信心。我们身边多少美味是勾兑而来?

  【规定】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严格控制食品添加剂的使用。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使用,并建立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记录制度。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指导和监管。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

  立法还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对情节严重的违规企业,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或准许生产证。

  【解读】食品添加剂使用不规范以及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的行为,不少是因为没有相关标准,本次立法对食品添加剂确立了严格控制的使用原则,接下来还需修订相应标准来进一步完善。

  回收食品禁止再作为原料

  【现象】人大代表暗访发现:有些超市过期食品隔天才销毁;有些企业将过期或回收食品作为饲料出售,但缺乏对买方最终用途的跟踪回访等。过期食品的处理,是当前食品安全链条上的一大薄弱环节。

  【规定】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虚假标注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回收食品进行登记。禁止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用于生产各类食品,或者经过改换包装等方式以其他形式进行销售。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建立临近保质期食品提示制度,将临近保质期食品集中陈列出售,并向消费者作出醒目的提示。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染色、毁形等措施对过期食品予以销毁,并记录处置结果,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二年。

  【解读】市质监局在加强对食品生产企业严格监管基础上,目前又形成了《关于进一步明确上海市食品生产许可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对食品回收管理制度作了进一步明确,如不得将回收的食品再作为原料生产食品。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做好销毁记录,内容包括销毁的品种、批号和数量、销毁的原因、销毁的方式、执行责任人等,销毁过程应留有影像资料及销毁记录。

  食品小作坊首批品种目录形成

  【现象】一些食品加工小作坊设备简陋,生产环境差,没有严格的制作流程,也没有检验设备和人员,更没有建立生产管理制度,小作坊经营者大多注重短期效益,恶意制假售假现象时有发生。

  【规定】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本市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实行品种目录管理;品种目录由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编制,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还应当建立食品销售记录,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且保存期限不少于二年。

  【解读】市质监局已制订《上海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准许生产证发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和《上海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首批食品品种目录》(征求意见稿),其中,首批允许的小作坊食品目录肉制品为白切羊肉,豆制品为板块豆腐。

  为食品摊贩“划界”

  【现象】散落街巷“打游击”的食品摊贩,一直是城市管理的一道难题。一方面,摊贩聚集所带来的嘈杂混乱、交通占道,令附近居民饱受困扰;另一方面,部分市民也确实有此需求,希望能吃到“物美价廉”的小吃。对摊贩的治理是堵还是疏?

  【规定】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方便群众、合理布局的原则,确定相应的固定经营场所,并制定相关鼓励措施,引导食品摊贩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区、县人民政府还可以根据需要,按照法定程序划定临时区域(点)和固定时段供食品摊贩经营,并向社会公布。同时,划定的临时区域(点)和固定时段不得影响市容、交通、安全。

  办法还规定,摊位与开放式厕所、倒粪池、化粪池、污水池、垃圾场(站)等污染源直线距离在二十五米以上;禁止食品摊贩在距离幼儿园、中小学校门口一百米范围内设摊经营等。

  【解读】食品摊贩和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在国家层面尚是立法空白,上位法授权地方立法来进行规范。对食品摊贩的监管制度,也是本次立法的一个难点,立法者参考外地经验,强调以人为本,广征民意后,最终确立了疏堵结合的管理原则。

  此外,上海将进一步规范本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摊贩的监管,以及流动摊贩相关信息登记工作和监管。对摊贩的“疏导”管理,工商、食药监等部门正在进一步完善具体监管方案,目前,崇明县对无证无照摊贩已出台相关管理方案,杨浦区、宝山区已率先对流动食品摊贩加强管理。

  为食品安全建立信用档案

  【现象】当前影响食品安全最重要的因素是什么?市人大问卷调查显示,“食品生产经营者不诚信、不守法”占31.5%。更有少数食品生产经营者因食品安全问题被查处后,过段时间又“故技重演”,继续铤而走险,坑害消费者。

  【规定】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根据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的记录,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并加强整改指导。

  【解读】根据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档案是一个比较切实可行的办法。市经信委正在积极推进食品生产企业的诚信建设试点工作,同时,市食安办牵头正在酝酿建设全市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综合平台,力争年内完成该项目的建设审批程序,以“一张网、一个举报中心、六大数据库”实现食品安全监管资源的共享共管,使各监管部门、各区县的食品安全信息互联互通。

  统一举报电话年内发布

  【现象】市民王女士在超市买了一包饼干,回家拆开后发现,饼干已经严重变味。气愤的王女士不仅去超市退货,还想对此进行举报,但一时她不知应该向哪里举报:是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还是工商管理部门?

  【规定】根据办法第四十六条,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将设立统一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发现食品生产经营中的违法行为可以向统一举报电话投诉、举报,也可以向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举报属实、为查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提供线索和证据的举报人给予奖励。

  【解读】本市将在各食品监管部门现有举报中心的基础上,再搭建全市统一的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受理中心,进一步方便市民百姓举报投诉。目前举报中心机构已经组建,设备、受理、立项方案已制订,预计举报电话年内发布。同时,市食安委经过广泛调查研究,将公布有奖举报方案,并征求市民意见。



http://farm.00-net.com/news/6/2011-08-31/8694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