瘦肉精、苏丹红、染色馒头……一系列食品安全事件,让广大消费者对餐桌越来越心存疑虑,加强食品安全保障的要求也越来越迫切。为此,我省将通过立法保障农产品安全。
5月11日召开的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把《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提交即将举行的省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记者了解到,条例草案修改稿对产地管理、投入品管理、生产管理、包装和标识管理、监督管理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都进行了明确。
农药经营将实行许可制
“条例草案”修改稿规定,农药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但经营家庭用防治卫生害虫和衣料害虫杀虫剂除外。未依法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农药的,处以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据介绍,在此前的网上立法听证、立法调研以及立法咨询会上,对农药经营许可制度存在两种意见:一种认为设定该制度很有必要,是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规范农药市场、维护农民利益和公众健康的需要;另一种认为设定该制度会造成农药经营双重许可、加重企业和农民负担。
就这一问题,省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作了书面请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答复称,地方立法可根据本省实际,设定农药经营许可。修改时,省人大法制工作委员认为,农药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有利于建立和完善农药市场的有序经营,我国的《农药管理条例》列举了七类可以经营农药的单位,并规定了经营条件,但现实情况是,有一部分农药经营主体是挂靠七类经营单位从事农药经营;一些农药经营单位行为不够规范,部分经销商唯利是图,什么赚钱卖什么,不管真假优劣,甚至有个别经销商成了制假、售假的主谋。而在《农药管理条例》框架内设计农药经营许可制度,是对上位法规定的具体化,也更有利于农药市场的规范管理。据此,农药经营实行许可制度这一规定得以保留。
冒用绿色食品最高罚两万
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市场上的农产品种类繁多,包装也是五花八门,有的只是在产品上贴上“绿色”、“有机”的标签,身价就得以倍增。这使得消费者难以辨别,一些假冒的绿色食品也趁机混入市场。
针对这种情况,“条例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认证的农产品(鲜活水产品、畜禽产品除外),其生产者和经营者应当在包装物上标注或者附加表示,表明农产品的品名、产地、生产日期、保质期、净重以及生产者或者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对伪造、冒用或者超期使用无公害农产品、绿色产品、有机农产品质量标志,或者伪造、冒用农产品地理标志和登记证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两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
农产品要建立生产记录
“条例草案”修改稿规定,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生产活动中,应建立生产记录,如实记载动物疫病、植物病虫害的发生和防治情况,收获、屠宰或捕捞的日期等。
根据规定,农产品生产记录应当保存两年。违反规定,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业投入品经营档案,或者伪造农业投入品经营档案的,将被责令改正,逾期不改,处以两千元以下罚款。
在生产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国家禁用的农业投入品。同时,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其产品收获、屠宰或捕捞上市前,应自行或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检测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对检测合格的,应当出具检测合格证明,并随货附带。经检测不合格的,不得销售。
监督抽查不得收费
根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生产中和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例行监测和监督抽查。监督抽查不得重复进行,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因检测结果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在此前的审议中,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专门委员会提出,要加强社会监督,营造全社会特别是农村群众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关注和监督,最大程度地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条例草案”修改稿根据这一意见新增两款规定:“鼓励在农村设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员,协助有关部门对农产品生产过程进行监督。”“对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