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有关业内专家提议,能否试行食品安全连坐制,一家企业出问题,整个村或者片区的产品都受连累,无法进入卖场(4月25日《海峡导报》)。
现在很多人大代表、专家学者、普通公众都疾呼食品安全要重典,既不会让问题企业使用“化骨绵掌”,将违法责任化为乌有,又能从生产源头上降低食品安全问题发生的概率。
在这样的现实语境下,“连坐”这种被尘封几个世纪的古老制度竟然被提到了。而不得不提的是,食品安全“连坐”早已存在,并且效果不错,这就是厦门最主要的出口农产品胡萝卜,远销日本、韩国、俄罗斯、迪拜等目的地。
但是,有效即合法,存在即合理吗?从法理学的基本原理角度来看,法律是调整和控制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法律既不能惩罚思想,更不能惩罚“什么坏事也没做”的善良公民和无辜者。一个良好的法律,其判断标准不外乎是公平、正义、诚实等美好的情感品质与伦理价值,这便要求法律具有惩罚奸恶之徒、保护无辜者的意义和功能。《国语》中说得很明白:“赏善罚奸,国之宪法”。
可以说,食品安全“连坐法”不但是冤枉了好人、为滥罚无辜的枉法裁判提供了法律依据,更是放纵了真正应该为“问题食品”承担法律责任的义务主体 ——违法食品商。而管理者如此热衷“连坐”,恐怕还在于其由来已久的浮躁作风和懒政习惯以及“连坐”短期内立竿见影的政绩“效果”。事实上,在食品安全问题上,期待和依靠“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自觉意识只不过是一种不可企及的愿想和绑架守法者的懒政,而“连坐”绝非食品安全最后的一根救命稻草,要根治食品安全问题,重典还应往违法者身上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