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草案)》提交二审
问题农产品要召回并销毁
昨天(3月23日),(江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对《江苏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草案)》进行了二次审议。省人大常委会农委提出,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农产品质量进行抽检,及时将抽检结果向有关认定认证部门通报,并对抽检结果不符合相关标准的提出处理建议。
对此,草案二次审议稿的第三十六条增加了“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农产品的监督抽检,监督抽检结果向社会公布;发现检测结果不符合相关标准的,应当向有关认证认定机构通报”。同时,对于上述农产品的产地环境也做了严格的检测规定。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八条第二款增加了“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的产地环境,应当按照规定每三年进行一次检测”。
草案中明确表示,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现其生产的农产品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或者存在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通知农产品经营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主动召回其产品,并记录召回和通知的情况。
召回来的农产品如何处理呢?草案二次审议稿作出了规范:即召回其农产品时,应当向所在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对召回的农产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
此外,草案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制度,销售问题农产品最高将罚五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