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确保第16届亚洲运动会、广州2010年亚洲残疾人运动会(以下简称亚运会、亚残运会)的顺利举行,根据国家和省有关食品药品管理规定及《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保障亚运会和亚残运会筹备和举办工作的决定》的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在亚运会、亚残运会筹备和举办期间对本市食品药品安全管理采取如下措施:
一、凡经检测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并且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较大危害的食品,农业、卫生、工商、质监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除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理外,还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来自同一产地的该品种食品依法采取限制进入本市的措施。
二、企业销售的蔬菜、生猪产品、水产品,应当按照《广东省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规定》进行标示,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生产者索取货物来源和检验检疫证明文件。个人销售蔬菜的,应当按照《广东省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规定》进行标示,并按照有关规定随附抽检证明文件。
三、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农业、卫生、工商、质监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从重处罚:
(一)食品生产经营者没有严格按照国家标准使用亚硝酸盐等食品添加剂的;
(二)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等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三)将废弃食用油脂加工后作为食用油使用或者销售的;
(四)使用盐酸克仑特罗、莱克多巴胺等违禁药物养殖禽畜、水产品的。
涉嫌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从重处罚:
(一)药品零售企业没有凭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处方销售下列处方药的: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不包括含麻黄的中成药)、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溶液、胰岛素、处方药且药品包装标识或说明书上注明“运动员慎用”的;
(二)药品零售企业擅自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
胰岛素除外);
(三)药品生产企业擅自生产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或者未按照规定渠道供应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
(四)药品批发企业擅自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或者未按照规定渠道供应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
(五)未取得医疗器械产品生产注册证书生产医疗器械、经营无产品注册证书的医疗器械、医疗机构使用无产品注册证书的第二类或第三类医疗器械的;
(六)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的;
(七)广州亚运会和广州亚残运会的接待宾馆提供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给旅客使用的;
(八)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保健食品的。
五、药品零售企业销售含有兴奋剂目录所列物质的药品时,除凭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处方销售外,还应当登记购买者的身份证号码。《含兴奋剂目录所列物质的化学药品及生物制品名单》(765种)、《含兴奋剂目录所列物质的中药品种名单》(1174种)可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网站上下载。
六、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0年12月25日。
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广州市农业局
广州市卫生局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关于亚运会亚残运会期间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管理的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