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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从根本上解决食品安全问题

网友投稿  2008-06-05  互联网

  人民以食为天,食以安全为本

  近日,最高立法机关向社会全文公布食品安全法草案征求意见,引发海内外的关注。这是新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向社会全文公布、广泛征求意见的第一部法律草案,从食品安全法草案开始,今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律草案,一般都予以公开,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这一举措标志着公布法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工作将进入“常态化”,具有重要意义。

  自十届全国人大以来,全国人大代表已有3000多人次提出食品安全卫生方面的议案、意见和建议。在这样一种“大气候”下,对现行食品卫生制度加以补充完善,制订食品安全法,从制度上保证食品安全,已成了我们必须面对且亟需解决的重大民生问题和与国际接轨的重大课题。而从一开始修改食品卫生法到现在着手制订食品安全法,表面上看只是“卫生”与“安全”两字之差,但却折射出最高立法机关对食品安全监管制度的深层次思考,表明中国政府对人民健康的高度重视,也彰显了关注民生、以人为本的立法理念。

  良好的立法理念要落实为现实的执法动力,需要我们的热情参与和理性思考。笔者认为,从根本上解决食品安全问题,必须抓住两个关键点:一是多头监管,二是惩罚不力。

  多头监管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中的突出问题。曾有人大代表指出:“六七个部门管不住一头猪”,其实并非笑谈———生产兽药的企业由农业、工商部门负责管理;使用兽药的养殖业由农业部门管理;饲料生产企业和饲料添加剂由农业部门负责;生猪收购和屠宰企业除个体和私营业者外,由商业部门负责;生猪销售及卫生监督由商业、质检和卫生部门负责。这种对食品安全实行分段管理的体制,虽然有利于各司其职、发挥优势,但客观上产生了部门职能交叉、责任不清的现象。“机构云集”增加了政府对食品安全工作的管理难度,多个部门监管一个方面的事务往往需要政府协调,提高了管理成本,降低了管理效率;而多个部门组织开展食品监督检查,又浪费了国家有限的公共资源,无端增加了纳税人的经济负担,引起社会不满。因此,草案未能对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作出明确的调整,令人稍感遗憾,这固然有部门改革正在进一步深化,“三定方案”尚未出台的客观原因,以及“监管体制的规定,既要适用于现行监管体制,不至于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产生大的影响,同时也要为下一步改革留有余地”的客观背景,但多头监管的问题解决不好,势必影响食品安全,值得我们进一步关注和反思。

  惩罚不力导致违法成本过低也是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广受诟病的一个重要原因。目前,我国的民事损害赔偿理念,还停留在让加害方负补偿性赔偿责任的阶段,即“损害多少赔偿多少”。这种赔偿方式对大多数经营者而言是微不足道的,他们在“大方”地支付赔偿后,还会继续生产销售不安全食品。与补偿性赔偿相比,惩罚性赔偿有利于提高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的积极性,加大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违法成本。因此,食品安全法草案中的“食品违法假一罚十”、“违法行为处罚标准提到10—20倍”等刚性标准,势必成为遏制食品违法行为的亮点条款。但还是有人提出:“10倍赔偿、20倍罚款仍然没有体现出对消费者生命健康足够的尊重———以问题食品的价格而非消费者的生命来给食品安全‘定价’,这不能不说是一个遗憾。”这样的担心无可厚非。人命关天,再高的赔偿和罚款都无法换回健康的身心。因此,草案似可加大赔偿和罚款的力度,同时注重吊销营业执照、吊销许可证等“资格罚”的使用,杜绝继续从事严重违法行为的可能性,从而将生产者和经营者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有机衔接起来,编织成一张更严密的法网,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胡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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