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日,记者从自治区民政厅了解到,自2008年10月后,我区再次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2009年10月1日起正式执行。目前,《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已经下发至各地市民政部门进行落实。
自治区民政厅优抚安置处有关负责人说,此次对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在原基础上分别提高15%。
记者对比部分优抚对象抚恤金标准发现,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标准,因战一级、因公一级、因病一级分别比此次调整前的水平提高了3400元/年、3290元/年、3190元/年。
我区在乡老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也在此前每人每年1840元的基础上,每人每年再增加840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130元提高至200元,其中中央财政承担160元,地方财政承担40元。
此外,建国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的生活补贴每人每月提高70元。补助标准调整为:1937年7月6日前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370元;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期间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31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期间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230元。已经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不执行上述补贴标准,仍按每人每月50元标准发放生活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