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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独生女儿家庭 父母享受养老保险

零零社区网友  2009-10-14  互联网

  温州网讯 根据新出台的《鹿城区农村独生女家庭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鹿城区农村独女户父母将纳入社会养老保险范围,从一定程度上解决计划生育家庭的养老之忧。据悉,该办法将于2010年1月1日开始实施。

  农村独生女家庭是指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已生育一个女孩或现存一个女孩并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现无子女且合法收养一个女孩(包括1992年4月1日《收养法》颁布实施之前的认定事实收养)并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如果具有鹿城户籍,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的计划生育家庭(包括在户籍制度改革和城市建设用地中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参保当年男方年龄满45周岁、女方年龄满40周岁,农村独生女家庭可以选择夫妻双方或一方参加农村独生女家庭社会养老保险。

  据了解,农村独生女家庭每人每年的保险缴费标准参照我市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核定,参保年限满15年,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申请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选择夫妻双方共同参保,财政补助比例为50%,参保对象个人负担50%;选择夫妻一方参保,区财政补助比例为80%,参保对象个人负担20%。对被民政部门列入低保范围的参保对象,其个人负担部分由区财政补助。

  在参保期间,参保对象违反《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和《鹿城区农村独生女家庭社会养老保险协议书》约定的,将被取消参保资格,并需向区财政局一次性退还已缴保费,同时按协议约定支付违约金。已经享受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不再享受农村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和特别扶助待遇。

  记者 叶慧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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