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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资产品适用消费权益保护法

网友投稿  2009-10-12  互联网

案例:2005年,江苏省某县19户村民在当地购买了“威优46杂交稻种”。共插了71.4亩大田,由于种子内掺有劣质的“威优64”种子,性能不同,成熟时间、分孽多少、栽培技术不同,到第一次中耕时,就出现禾苗分孽多少相差悬殊,株茎高矮参差不齐,致使每亩减产150公斤。受害村民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并联名到当地消费者协会进行投诉。

评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适用范围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也应参照该法执行。本案中农户所购买的稻种属于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由消费者协会进行调解处理是正确的。农户损失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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