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某养殖场派业务员李某到饲料厂签订饲料购销合同,由于李甲忘带合同专用章,所以合同上只有双方代理人和饲料厂印章。李某答应把合同带回加盖公章后寄给饲料厂。饲料厂去函催办。 养殖场只电告“速发货”。饲料厂即按合同规定发运货物,但办完托运手续。又接对方电报;“请勿发货。”由于养殖场拒收货物并拒付货款,饲料厂遂起诉要求支付货款并赔偿经济损失,养殖场则以来盖公章否认合同成立。
评析:该合同主要应明确合同成立和撤回承诺两个问题。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本案中合同已经双方代理人盖章合同依法成立,且合同成立后养殖场虽然没有加盖公章,但当饲料厂催办时,已发电报要求发货,“速发货”不仅表明养殖场已完全同意饲料厂要约,而且表明要求饲料厂立即履行合同。因此养殖场以未加盖公章为由,否认合同成立理由不足,合同已经成立;养殖场第二封电报中的“请勿发货”是撤回承诺的通知。但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到达要约人之前或与承诺同时到达要约人方为有效。本案中合同已成立,承诺已生效,不能再被撤回。故养殖场第二封电报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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