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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部省级农村公共供水法规在山东实施

网友投稿  2009-08-04  互联网

本报讯 (记者于洪光)记者从山东省政府获悉,全国第一个省级农村公共供水法规———《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历时两年半修改,8月1日开始实施,这标志着山东农村供水管理步入了法制化轨道。《办法》着眼于农村供水运营和发展提升,对规划建设、供水管理、用水管理、供水安全等提出了科学实用的措施,为推进农村供水管理法制化和规范化,提供了法规依据和保障。
  据了解,山东农村供水已进入“巩固、改造、提高、规范”阶段。到6月底,近3年累计投入95.6亿元,建成农村自来水工程13816处,受益人口5750万。
  《办法》明确,“农村供水应当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统一规划、安全卫生、节约用水原则,统筹水资源,实行规模化发展、标准化建设、市场化运作、企业化经营、专业化管理,逐步实现城乡供水一体化。”要组织编制农村供水发展规划,优先建设规模化的集中供水工程;要采取政府投资、群众筹资筹劳和社会投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建设,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农村供水事业。
  对于农村供水工程产权界定,《办法》规定,由政府投资建设的供水工程,其所有权归国家所有;由集体筹资筹劳为主、政府补助建设的供水工程,其所有权归集体所有;由个人(企业)投资为主、政府补助,或者以股份形式投资建设的供水工程,其所有权归投资者所有。同时,政府投资建设供水工程,可通过拍卖、租赁、转让等形式进行产权改革,所得收入用于农村供水事业。
  山东农村供水工程管理,目前主要有村集体管理、水利站管理、公司化管理、协会管理、自建自管等。《办法》规定,农村供水工程可按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原则,由投资者自行确定供水模式和经营者。
  农村供水水价是一个敏感问题。为此,《办法》明确,农村供水实行有偿使用制度,但是,供水水价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公平负担原则,实行农民生活和生产用水分类计价。生活用水按保本微利原则核定,生产用水按成本加合理利润原则核定。供水水价确定后,应向社会公示。
  对于供水安全,《办法》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应划定农村供水水源保护区。环保部门要加强农村供水水源的保护和监管,定期化验水源水质;卫生部门要加强对供水水质的监管,定期化验供水水质;供水单位要健全水质检测制度,确保供水水质符合国家饮用水卫生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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