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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院规定精神损失费最多赔10万

网友投稿  2009-07-29  互联网

本报综合报道  前日在云南省民事审判工作会上,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明确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相关标准:今后精神抚慰金的赔偿数额一般不得超过5万元,确有特殊情况的,赔偿数额也不得超过10万元。

  前日,云南省高院专门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起算时间应当以侵权行为发生的年度为准;农村居民能够提交其在城镇的合法暂住证明,在城镇有相对固定的工作和收入,已连续居住满一年的、农村居民在城镇上学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在同一事故中造成人身损害,受害人既有城镇居民又有农村居民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均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

  云南省高院明确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相关标准后,在很大程度上破解了“同命不同价”和人身损害“天价”索赔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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