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网7月15日消息:据新闻晨报,昨天,财政部会同九部委联合印发了《汽车以旧换新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就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范围及标准、申请流程、补贴资金审核、监督管理等方面做了具体规定。
以旧换新出台细则
《办法》规定,在2009年6月1日至2010年5月31日期间,报废使用不到8年的老旧微型载货车、老旧中型出租载客车,使用不到12年的老旧中、轻型载货车、出租车以外的老旧中型载客车,以及提前报废“黄标车”\(污染物排放达不到国Ⅰ标准的汽油车和达不到国Ⅲ标准的柴油车\)并换购新车的,可享受3000-6000元不等的补贴。
《办法》强调,报废车辆与新车的车主必须为同一单位或个人,补贴额度不能转让。报废与换购的车辆均不含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对换购新车的类型、型号、品牌均无限制,但提前报废“黄标车”并换购新车的,新车已享受了1.6升及以下乘用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政策的,不再享受以旧换新补贴。
部分地方已相继发布以旧换新的补贴方案的,车主可以累积享受这些优惠政策。
以旧换新将拉动市场消费
各地将设立“汽车以旧换新联合服务窗口”执行这一政策,以保证资金安全。根据《办法》要求,各市(州)和有条件的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应会同财政、环保部门设立汽车以旧换新联合服务窗口,通过信息管理系统办理补贴资金申请。符合有关条件的车主可以在2009年 8月10日至2010年6月30日间,到报废车辆车籍所在地联合服务窗口申请补贴资金,经商务、财政、环保部门审查合格后,由财政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发放到车主指定账户。
据国家相关部委预测,今年全国汽车报废量将达到270万辆,家电报废量近9000万台,如全部更新,将拉动消费需求5000多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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