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政为民、关注民生应重点关注农民。”4月23日上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分组审议《国务院关于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情况的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时,宋法棠委员的发言表达了与会人员的共同心声。
克服“不平衡”:加大倾斜力度
“全国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这是今年监督工作的重点。”4月22日下午,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办的专题记者会上,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刘振伟介绍,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在前一段时间派出6个调研组,到9个省进行了调研,从调研情况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成效明显,财政投入逐步增加,保障覆盖面逐步扩大。
“但也存在制度建设不平衡、地区之间不平衡、城乡不平衡三大问题。”刘振伟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村低保等制度已经比较规范,但农民工的保障制度刚刚起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则刚开始试点,凸显了制度建设的不平衡。而“社会保障水平的差异较大”则凸显了地区、城乡间社会保障发展的不平衡。
李传卿委员建议中央进一步加大对西部地区,尤其是民族、贫困地区以及革命老区的转移支付力度。朱启委员持相同观点,建议中央对西部地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投入比例高于其他地区。
农村养老:期待保
“随着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以及人口老龄化趋势的出现,农村养老已经成为重大、现实的民生问题。”邹萍委员反映的问题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来自云南的邹萍委员介绍了对云南大姚县农村养老方式的调查结果。她透露,在大姚县,家庭养老仍然是农村养老的主要方式,但是这一方式已经显得困难重重。在对100户农村家庭走访调查中发现,因家庭贫困而无力为老人提供保障的达48%;由于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致使老人养老无保障的达34%。
“鉴于农村养老保险的水平不高,社会救助覆盖面较小”,邹萍建议国家在鼓励、巩固家庭赡养、老人自养的基础上,采取国家、地方、个人和集体按比例分担参保资金的方式,探索建立新型农村养老保障制度,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保”。
关于这个问题,4月22日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提交的《关于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情况的调研报告》透露,上世纪90年代,我国开展了以个人缴费为主,集体补助为辅的“老农保”,先后经历了试点、逐步推进、全面铺开和清理整顿阶段,目前这项工作处于停滞状态。对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报告透露:将按照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要求,研究出台保制度试点指导意见,并选择全国10%的县(市、区)积极稳妥地开展试点工作。
对此,王云坤委员认为:“速度要加快,让覆盖面更广一点。”乌日图委员的建议是,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从一开始就要考虑提高统筹层次。
农民工社会保障:应与城市工人相同
我国农民工总数约为2.3亿人,其中在城市就业的约1.4亿人,与用人单位有劳动关系的7000多万人。委员们不免担忧:面对如此庞大的农民工群体,社会保障制度将何去何从?
吴晓灵委员认为,不宜固化农民工的概念。到了城市以后,农民工应和城市工人同工、同酬、同保障。她建议,对进城务工的、有相对稳定工作的人,不必再建立单独的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
“不过,仅仅让农民工参与劳动保险、城镇居民保险,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王云坤委员认为,应使农民工尽快转化为新型城镇居民,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李乾元委员认为,在城镇逐步安置农民工,是将农民从农村分离出来的一条路。
对目前抱怨颇多的农民工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困难问题,贺铿委员建议从国家层面进行规范,根据物价和消费水平的差异确定一个全国统一的、合理的社保基本标准。
农村社会保障立法:建议优先考虑
《报告》显示,目前,除了《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外,其余工作停留在政策层面,尚未上升到法律法规高度。
高洪委员建议加快保立法,把政府的扶持和责任落到实处,通过立法健全基金监管和审计制度,保证保基金的保值增值和监督管理。贺铿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优先考虑农村社会保障立法。
“立法要加速。”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人大工委主任周玉环表示,现在很多农村保障措施还仅体现在政策层面,比如,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中,当地参合农民补贴的高低,更多地取决于基层领导的认识程度和当地经济发展情况,随意性很大。
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也在《关于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情况的调研报告》中建议:修改《土地管理法》,进一步完善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相关规定;建议国务院抓紧制定《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城乡医疗救助条例》;建议尽快出台全国性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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