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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土地 房屋拆迁补偿规定

网友投稿  2009-04-02  互联网

台海网4月2日(海峡都市报记者 阙文龙)福州市政府有关部门昨日消息,福州市近日出台了《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规定(试行)》,对集体土地上住宅拆迁实行货币补偿或房屋安置,非住宅实行货币补偿。

  该《规定》还指出,实行基本面积保护,对符合享受基本面积保护政策的被拆迁人,人均建筑面积不足45平方米的补足45平方米进行安置;以市勘测院历年的航拍图记录的房屋状况和建造时间为确认依据,分五种情形补偿安置无产权房屋;对将非营业性用房改造营业性店面的,按照年限及产权状况给予相应补偿安置;按照土地地段等级标准,给予相应的住宅临时安置补助费。该规定适用于仓山区、晋安区、马尾区范围内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


http://farm.00-net.com/news/4/2009-04-02/9043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