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过完元宵节,许多农民工带着新年的憧憬踏上外出务工的征途。外出务工,住宿是一大问题。是自己租房,还是用人单位负责安排?能否告别简易工棚和大通铺,住进条件稍好一些的宿舍……为了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建设部、发改委、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和国土资源部日前联合发布了《关于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各地切实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
“谁用工、谁负责”
用工单位负责农民工住宿
【案例】小赵是某太阳能热水器专卖店的装修工,招工时老板承诺包吃包住,可一晃半年过去了还没安排住宿,挣的工资一大半都花在了租房上,让他承受不住。于是小赵找到专卖店老板,要求安排住宿,老板却说:“住宿是你自己的事,别来找我。”小赵有权利要求专卖店老板给他安排住宿吗?
【解答】以前,国家对用人单位解决农民工住房问题一直没有明确要求,用人单位对解决农民工住房问题责任意识不强。为此,《意见》明确用工单位是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的责任主体。按照“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用工单位应当为招用的农民工提供符合安全标准和基本卫生条件的居住场所;如果用工单位不提供居住场所、由农民工自行安排的,单位应当给予一定的租金补助,并可在劳动合同中明确。
多渠道提供房源
集中建设农民工集体宿舍
【案例】曾某是一私人食品加工作坊的包装工,之前和工友们住在作坊老板位于“城中村”的老宅中,可是后来“城中村”改造,只好搬离了。后来,曾某和工友们要求老板安排住宿,虽然老板也很想给他们安排住宿,但苦于没有房源。农民工住宿房源极其紧缺,该怎么解决?
【解答】针对农民工住宿房源极其紧缺的现状,《意见》提出必须采取多种渠道增加农民工住房的有效供应。在招用农民工较多的企业,应该充分利用自有职工宿舍或通过租赁、购置等方式筹集农民工住房房源。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可在企业用地范围内建设农民工集体宿舍。
在农民工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应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集中建设农民工集体宿舍,由用工单位承租后给农民工住,或直接租给农民工,并强调不得按商品住房出售或出租。
“城中村”改造时,要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集中建设向农民工出租的集体宿舍,并明确建设用地不得采取以租代征的方式供应,建设项目不得变相搞房地产开发。
另外,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比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相关优惠政策,建设符合农民工特点的住房,以农民工可承受的合理租金向农民工出租。
确保安全与卫生
走出简易工棚告别大通铺
【案例】向某是一建筑工地的钢筋工,十四五平方米的宿舍,住了14人。没有任何家具,屋中“拦腰”拉起了一根长绳,挂满了衣裤和毛巾。夏天40℃高温,没有电扇,比闷罐还闷。向某和工友们要求公司改善住宿,得到的回复是:给安排住宿就不错了,别挑三拣四了。向某和工友们有权利要求公司改善住宿条件吗?
【解答】目前,许多农民工居住在简易工棚中,大通铺现象比较普遍,环境卫生较差,存在较多的安全隐患。为此,《意见》明确向农民工提供的居住场所应符合住宅安全、消防标准和基本卫生要求,远离危险源和污染源。尤其是工程施工类企业提供的宿舍,应符合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有关规定。同时,在集中建设的农民工集体宿舍和专供农民工租用的住房,要充分考虑农民工的居住需要和生活成本,并适当配备必要的文化、体育活动等设施设备。(记者王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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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住房纳入城市住房规划
近年来,部分地方政府更多关注投资环境的优化和企业的利益,对广大农民工住房等权益重视不够,没有把解决农民工的住房问题列入议事日程。为此,《关于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各地要将长期在城市就业与生活的农民工居住问题,纳入城市住房建设规划;对集中建设的向农民工出租的集体宿舍项目,要在选址、供地及相关配套设施建设等方面予以支持;对农民工聚居区域,要强化治安及环境卫生治理,加大公共交通等市政公用事业建设力度,方便农民工生产生活,营造良好居住环境。
同时,政府要加强监管,对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农民工集体宿舍和住房,擅自按商品房出售、出租或改作其他用途的,房地产管理等部门不得为其办理相关手续,要依照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各地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的探索
重庆:低租房“一天一块钱”
重庆市建设“一天一块钱”的低租房和农民工公寓提供给农民工,没有为农民工提供居住场所的单位,按月为农民工发放40元—150元不等的租房补贴。
浙江:减免农民工公寓税费
浙江省要求用工单位切实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有条件的要在生活服务设施用地中配套建设农民工公寓,享受经济适用住房的各项税费减免政策。
成都:给农民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成都市要求用工单位为签订劳动合同6个月以上的进城务工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此外在开发区、工业园区和农民工密集区域集中建设农民工宿舍。(记者李仕权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