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办质[2011]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畜牧兽医、农垦、渔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为加快农业标准化生产全地域整建制推进进程,及时总结各地在农业标准化实施示范过程中的成功经验和模式,充分发挥全国农业标准化示范县(场)项目辐射带动作用,我部决定对2006年至2010年下达的全国农业标准化实施示范项目进行集中考核验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验收范围
2006年至2010年农业部批准创建的501个国家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县(场),具体创建项目名单见附件1。
二、考核验收依据
主要依据《农业标准化实施示范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农业标准化实施示范项目申报指南》和各示范县(场)创建方案,对照《全国农业标准化示范县(场)考核验收规范》(见附件2)进行考核验收。
三、考核验收方式
重点对农业标准化示范县(场)创建过程中的组织管理、制度建设、标准集成转化与培训、核心示范区建设、示范效果等方面进行考核评价,形成验收结论。考核验收评价表见附件3。
由业务对口的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示范县(场)自查的基础上,具体组织本地区、本行业的示范县(场)考核验收工作。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在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验收的基础上,委托检查组进行核查。各示范项目所在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在2011年9月20日前按照《全国农业标准化示范县(场)考核验收规范》完成自查,形成自查报告,并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向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在10月15日前,组成考核验收组,通过情况汇报、资料审查、现场检查、考核评定、座谈交流等方式,填写考核验收评价表,形成考核验收报告,完成本地区、本行业的示范县(场)考核验收工作,并于2011年10月20日前将本地区、本行业考核验收报告和各示范县(场)的全套考核验收材料报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将组成检查组对省级验收情况进行核查。
凡考核验收“通过”的示范县(场),以农业部名义授予全国农业标准化示范县(市、区、场)称号,颁发牌匾和证书。考核验收“不通过”的或未向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考核验收的示范县(市、区、场),保留1年创建资格,复查仍为“不通过”或仍未申请考核验收的,不再受理考核验收申请,取消示范县(市、区、场)创建资格。
四、考核验收相关要求
考核验收工作由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统一组织,具体的考核验收技术性工作委托农业部农村社会事业发展中心承办。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本行业国家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县(场)创建的考核验收工作。各示范县(场)和县级以上地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按时完成本次考核验收工作。
在示范县(场)考核验收过程中,要认真总结农业标准化实施示范的典型经验,仔细查找问题,研究提出下一步大力推进农业标准化工作的对策措施和建议。考核验收工作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或部农村社会事业发展中心联系。
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联系人薛志红,电话:(010)59192322,传真:(010)59193315,电子邮箱:scszlc@agri.gov.cn;部农村社会事业发展中心联系人李建军,电话:(010)59199663,传真:(010)59199664,电子邮箱:kaifa@agri.gov.cn。
附件:1.2006-2010年度全国农业标准化示范县(场)名单
2.全国农业标准化示范县(场)考核验收规范
3.全国农业标准化示范县(场)考核验收评价表
4.全国农业标准化示范县(场)考核验收结果汇总表
二〇一一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