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国对外劳务合作存在着市场不够规范、企业违法违规经营等问题,特别是劳务人员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由此引发的境外劳务纠纷甚至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为此,国务院法制办会同商务部等有关部门,草拟了《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并于近日对外公布。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就征求意见稿的有关内容接受了记者采访。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
注册资本不低于600万元
为了从源头上保证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的素质和能力,征求意见稿提高了准入门槛,明确要求 注册资本不低于600万元人民币,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最近3年内没有重大违约行为和重大违法记录等,此外还在管理人员资质、内部管理制度等方面明确规定相关条件。
为了规范对外劳务合作活动,维护劳务人员合法权益,征求意见稿还明确了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的责任。首先,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应当充分了解境外雇主和用工项目的情况,确保所提供的境外用工信息真实、客观,有关重要用工信息应当经境外公证机构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其次,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与境外雇主订立劳务合作合同后方可在境内招募劳务人员,劳务合作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必须包括工作内容、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劳动报酬和生活条件等与保障劳务人员权益相关的条款。另外,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或者直接与劳务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协助落实境外雇主与劳务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并协助审查劳动合同的内容。此外,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未与劳务人员订立劳动合同的,应当与劳务人员订立服务合同。服务合同除应当载明服务项目、服务费用及收费方式、境外工作期间的管理和服务责任以及境外发生紧急情况时对劳务人员的协助、救助责任等事项外,还应当载明劳务合作合同中与劳务人员权益保障相关的事项。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向劳务人员收取服务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要求劳务人员提供押金或者担保。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如果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有以下情形:以虚假的境外用工信息欺骗、引诱他人出境务工的,未与境外雇主订立劳务合作合同就在境内招募劳务人员的,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与劳务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合同或者未协助落实劳务人员与境外雇主订立劳动合同的等,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政府建立服务平台
无偿服务企业和个人
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表示,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对外劳务合作中的服务和管理职责。一是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对外劳务合作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对外劳务合作中的重大问题。二是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对外劳务合作发展规划,建立对外劳务合作统计制度,并建立对外劳务合作信息收集通报制度和网络体系,无偿向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和劳务人员提供信息服务。三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对外劳务合作服务平台,无偿为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和劳务人员提供服务。四是驻外使(领)馆加强对驻在国劳务合作项目的跟踪调研,加强预防性领事保护工作,做好维护劳务人员和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合法权益的对外交涉。五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对外劳务合作举报和投诉机制以及境外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预警、防范和应急处置机制。六是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指导建立对外劳务合作不良信用记录制度,记录并公布境内外企业、单位和个人违法开展对外劳务合作和侵害劳务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对外劳务合作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