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韩超
1月21日上午,农业农村部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农业农村部副部长于康震就海河、辽河、松花江和钱塘江等4个流域禁渔期制度及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的有关情况进行介绍,并回答记者提问。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局长张显良、长江流域渔政监督管理办公室主任马毅一同出席发布会。
禁渔期制度全覆盖内陆渔业资源保护得到加强
于康震介绍,以水生生物为主体的水生态系统,在维系自然界物质循环、净化水域生态环境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是保障国家生态安全的重要基础。为加强水生生物资源保护,《渔业法》明确要求渔业主管部门在重要渔业水域实行禁渔区和禁渔期制度。禁渔期制度就是在鱼类集中产卵繁育的关键时期,实施禁止捕捞作业的一种保护措施。
于康震指出,中央要求“科学划定江河湖海禁捕、限捕区域”,尽快在我国重点流域全部建立禁渔期制度已经势在必行。为此,农业农村部在2018年年初将海河、辽河、松花江和钱塘江流域禁渔期制度的设立列入年度重点工作,并于今年1月对外发布了《关于实行海河、辽河、松花江和钱塘江等4个流域禁渔期制度的通告》,实现了我国内陆七大重点流域禁渔期制度全覆盖和我国主要江河湖海休禁渔制度全覆盖。
同时,农业农村部积极协调相关部委,大力推进长江禁捕工作,会同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制定了《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和建立补偿制度实施方案》,明确提出分类分阶段推进禁捕工作。其中,2019年完成332个水生生物保护区的渔民退捕工作,今后全面禁止在保护区内实施生产性捕捞;2020年完成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的渔民退捕工作,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实行合理期限的常年禁捕,并根据资源环境恢复情况另行制定保护管理政策;通江湖泊(主要指鄱阳湖和洞庭湖)由有关省级人民政府实行差别管理、一湖一策,特定资源的利用实行专项管理;其他水域由有关地方政府制定管理措施。
三大流域渔业资源量告急科学设置禁渔期已成大势所趋
在回答记者关于海河、辽河、松花江流域的水生生物资源和保护现状的有关问题时,于康震表示,海河流域、辽河流域和松花江流域是我国华北和东北地区三个主要的流域,自然环境丰富多样,孕育了诸多特有水生生物物种。
据不完全统计,三个流域现有鱼类超过100种。历史上这三个流域的鱼类资源十分丰富,是当地群众重要的优质蛋白来源。但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三个流域的水生生物保护形势日趋严峻,环境污染、过度捕捞、水资源短缺、工程建设等破坏了鱼类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导致鱼类资源大幅度快速下降,种群结构发生了变化,个体呈小型化、低龄化的趋势,一些土著鱼类已经很难见到。
目前三流域共建立水生生物保护区有79处,其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1处,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是78处。三流域相关省(区、市)已经开展了不同程度的禁渔工作,但总体而言,禁渔制度还不健全,各省(区、市)禁渔行动还是各自为战,缺乏有组织的统一部署,特别是一些跨省界、县界的水域,容易成为管理的盲区。
于康震表示,建立各流域相对统一的禁渔制度,有利于全流域有声势、组织化、严管理的禁渔制度,加大三流域渔业资源及其水域生态环境保护力度,使华北、东北地区的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得到修复,最终实现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根据《通告》,海河、辽河和松花江三流域的禁渔期是从5月16日开始至7月31日结束,禁渔时间的制定依据是什么?张显良说,禁渔时间既为渔民群众所关心,也为渔业执法部门所关注,同时更直接影响禁渔效果。禁渔的开始时间太早没有必要,开始时间太晚则难以有效保护亲鱼产卵和幼鱼生长的关键期;禁渔时间太长对渔民生计和渔政执法都将产生较大压力,时间太短又起不到禁渔效果。为此,科学设计禁渔时间非常重要。
张显良表示,农业农村部在禁渔期制度设计过程中,既充分考虑到流域主要鱼类产卵的繁殖和幼鱼生长的情况,又考虑到渔民群众的生活生产需要以及执法部门的意见。结合北方河流冰冻期较长、明水期较短的实际,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最终研究确定海河、辽河、松花江三大流域从5月16日起开始禁渔到7月31日结束。这样的制度安排既满足了渔业资源保护的需要,又可以兼顾生产和执法需要。
长江流域禁捕将分类分阶段推行刀鱼、凤尾鱼、大闸蟹停发专项许可
长江是我国第一长河,拥有独特的生态系统,分布有4300多种水生生物,其中鱼类424种,长江特有鱼类177种,所以长江也被誉为我国淡水渔业的摇篮,鱼类基因的宝库和经济鱼类的原种基地。为保护这些珍稀物种资源,我国先后在长江流域建立了332处水生生物保护区,这些保护区是长江水生生物赖以生存和稳定繁衍的根据地和大本营。
于康震表示,根据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的规定,保护区内不应有影响保护区功能的人类开发活动。此次国家通过补偿制度引导渔民退捕后,保护区可以达到应有的保护状态,而且今后将永久全面禁捕。在保护区以外的水域,要实行保护恢复与可持续利用相统一的管理制度。渔业资源是可再生资源,根据专家测算,长江鱼类繁殖周期约为3年左右,如果实施10年禁捕,可使多数鱼类完成三个世代的繁殖周期,能够从根本上遏制长江流域渔业资源持续衰退的趋势。因此,国家决定在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保护区以外的水域,暂定实行为期10年的常年禁捕。
在回答记者提出的关于长江刀鱼为何会从专项捕捞转为全面实施禁捕的问题时,马毅介绍说,刀鲚(即刀鱼)、凤鲚(即凤尾鱼)、中华绒螯蟹(即大闸蟹),都是长江中下游重要的经济物种。2003年长江流域开始实行禁渔期制度,农业农村部决定在禁渔期间对上述三个物种的捕捞实行专项管理。可以说,专项捕捞制度是长江禁渔期制度的一项配套措施,对促进长江渔业的可持续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受水域污染、生态环境破坏等人类活动的影响,特别是长江刀鲚、凤鲚、中华绒螯蟹等特许捕捞物种的竞争性捕捞影响,上述资源已经严重地过度捕捞,资源显著衰退,捕捞产量骤减。每年清明节前后,“天价刀鱼”都在社会上引起很大的反响,恰恰说明刀鲚、凤鲚和中华绒螯蟹的开发利用量已经超过了物种资源的承载量,相关的专项捕捞制度亟需调整完善。
据介绍,近期农业农村部经过科学论证和广泛征求意见,从专项捕捞管理、渔业资源保护和长江生态系统修复等角度综合考虑,发布了《关于调整长江流域专项捕捞管理制度的通告》,决定从今年2月1日起,停止发放刀鲚、凤鲚和中华绒螯蟹的专项捕捞许可证,这也是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全面禁捕的政策需要。未来,随着长江生态环境的治理改善和禁捕效果的逐步呈现,长江的渔业资源也将在一定时期后实现恢复性增长,届时将根据资源状况和监测情况采取禁渔区、禁渔期、专项特许捕捞等多种方式,组织实施好长江渔业资源的有效保护和合理化利用。
千方百计确保渔民合法权益多措并举力促禁渔期制度落实
在回答如何有效保障长江禁捕涉及渔民合法权益的问题时,于康震指出,长江的渔业资源曾极为丰富,上世纪50年代长江渔业年捕捞量达45万吨,占全国淡水捕捞总产量的60%。近年来,受到高强度人类活动等因素的影响,长江生物完整性指数已经下降到最差的“无鱼”等级,长江年捕捞量仍不足10万吨。部分渔民为了生计开始竭泽而渔,进一步破坏了长江的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最终形成资源开发利用的公地悲剧和生态越捕越糟、渔民越捕越穷的恶性循环。
实施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就是要在一段时间内从根本上停止捕捞利用,缓解长江生物资源衰退和生物多样性下降的危机,为今后更加科学合理的开发和利用长江渔业资源奠定基础。为进一步保障渔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禁捕方案中明确要求把坚持以人为本,保障渔民利益作为一条基本原则,科学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事权,要求省级人民政府承担禁捕工作的主体责任,统筹各方力量,完善工作机制,衔接相关政策,整合相关资金,协调推进禁捕工作。
退捕渔民临时生活补助、社会保障、职业技能培训等相关工作,主要由各地结合现有政策资金渠道来解决,采取资金补助、就业服务、技能培训、创业支持、社会保障等多种措施。中央财政采取一次性补助与过渡性补助相结合的方式,对各地禁捕工作给予适当支持,同时做好退捕渔民就业和社会保障领域各项政策的落实。总目标是积极稳妥的引导退捕渔民转岗就业创业,有效保障就业困难渔民的基本生计,确保退捕渔民转得出、稳得住、能小康。
于康震表示,为切实发挥好禁渔期制度的作用,农业农村部将采取三个方面的措施:一是加强制度宣传。通过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扩大禁渔期制度的社会影响。今年的宣传重点是2019年即将实施的海河、辽河、松花江和钱塘江的禁渔期制度,让生活在这些流域的渔民、渔业管理人员和老百姓都知道、理解并支持这一制度。二是组织做好渔政执法。内陆各级渔业执法部门将在“渔政亮剑2019”统一部署下,在长江、黄河、海河等大江大河的重要江段开展以贯彻落实禁渔期制度为主要内容的渔政专项执法活动,计划在5月16日当天组织海河、辽河、松花江流域禁渔期制度启动仪式,开展联合执法,推动制度的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将继续保持对电鱼等严重破坏渔业资源行为的高压严打态势,坚决打赢整治电鱼这场攻坚战。三是及时总结制度实施的经验和做法。在禁渔期结束后组织专家对禁渔期制度实施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和评估,为进一步完善制度、更好发挥制度的资源保护作用提供决策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