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综合执法就是将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农业部门的行政处罚权,集中统一交由农业部门内设的特定执法机构行使的专门执法。实行农业综合执法符合农业执法的客观要求,也是贯彻国家法律和国务院有关文件要求的重要举措,是促进依法治农、依法兴农、执法护农,有效遏制坑农害农现象,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助农增收的重要举措,符合最广大农民的根本利益,是农业执法体制改革的方向。现阶段农业执法管理对象点多、面广、线长的特点,在无形中造成了农业执法混乱、无序的局面,存在不少问题,亟需一个农业综合执法机构及人员考核标准规范。
行政执法考核指标体系的构成
从指标类来看,应当处理好以下几方面的关系:
(一)主观指标与客观指标的关系。在指标体系设计中,应当尽量使用客观指标,加大客观指标在总分结构中的权重,对主观指标可以相对“硬化”,即划分若干等级如满意、比较满意、不满意,并折成相应分数。再与客观指标分数加总,合成测评总分。
(二)投入指标、过程指标与产出指标的关系。投入指标如行政执法初始阶段的人力财力投入,过程指标如行政执法行为日常工作表现,产出指标也就是工作实绩。行政执法效果评议应当对行政执法的投入指标、过程指标和产出指标都要兼顾,但是应当侧重对产出指标的考察,着重考察行政执法的实际成效。
(三)肯定性指标与否定性指标的关系。肯定性指标又称“正指标”,反映行政执法的成绩和进步;否定性指标又称“逆指标”,反映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和消极面。行政执法效果考核指标体系大多数是肯定性指标,但有必要设置一定数量的否定性指标,从正反两方面综合评议行政执法效果。
(四)绝对指标与相对指标的关系。绝对指标是用绝对数即统计总量反映行政执法的状况,但是,由于不同评议对象的基础条件、职责范围、工作难度等不同,直接进行绝对指标的比较不尽合理。因此,应当采用相对指标。目前对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等实行“一票否决”,采用的就是绝对指标。
从指标设计的技术要求来看,应当注意以下问题:指标的准确性;指标的具体性;指标的完备性;指标的可行性;指标的独立性。
农业综合执法机构考核的具体指标内容
(一)相关概念
1.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是指种植业、畜牧(草原)、兽医、渔业、农垦、乡镇企业、饲料工业和农业机械化等行政主管机关。
2.农业行政执法机构:是指依法行使农业行政执法职权的法律、法规授权的农业管理机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设立的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机构以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实施行政执法职权的农业管理机构。
(二)考核主体
农业部主管和指导全国农业行政执法机构考核工作。地方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管理和组织本辖区的农业行政执法机构考核工作。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本辖区的农业行政执法机构考核工作。成立省级农业综合执法机构的,由省级农业综合执法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本辖区的农业行政执法机构的考核工作。
(三)考核内容
应当包括行政执法机构建设情况,法制工作情况,执法队伍建设情况,开展行政执法工作情况,行政执法监管情况,行政执法绩效情况,办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以及申诉控告案件情况,落实举报和督办事项情况,社会评议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考核的内容。
(四)考核的组织实施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成立以本部门负责人任组长,各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参加的考核领导小组,开展农业执法机构考核工作,展开具体实施方式开展考核工作,可以结合年度工作任务,适当调整考核内容,确定考核的重点地区和项目。考核实行百分制,根据考核的内容范围确定各项考核内容所占分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结合本地、本系统实际情况确定统一的考核项目和评分标准。执法机构考核结果以年度计分为准,分为优秀、达标、不达标三档.
采取如下考核办法:
考核采取自查自评、集中考核、互查互评、社会评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综合评定。主要方法包括:审阅有关报告材料、听取情况汇报;组织现场检查或者暗访活动;评查执法案卷,调阅相关文件、资料;进行专项工作检查或者专案调查;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法律水平测试;数据统计及报表分析;召开座谈会;发放执法考核评议卡;设立公众意见箱;举报投诉中心反馈;聘请监督评议员;发放问卷调查表;举行民意测验。
考核时间安排:
农业行政执法机构考核工作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省级以下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当年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情况书面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考核的监督实施:
1.上级监督: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下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对考核中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2.考核复议:被考核单位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结果通报之日起15日内向负责考核的部门提出书面申诉,考核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10日内进行复查,并将复查结果书面通知申诉单位。
(五)考核结果及运用
农业行政执法机构考核结果是衡量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执法机构工作实绩的重要指标。在行政执法机构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等次的单位,由考核机关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通报表彰。对在评议考核中被评为不达标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取消其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并追究单位及其相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