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拒养残疾儿子屡教不改获刑一年
( 2015年09月04日 08 版) 儿子不仅先天失明,还因腿部残疾无法行走。作为亲生母亲本应对不幸的孩子给予更多的关爱,然而,本案中的母亲却在儿子两岁时狠心离家出走,离婚后还拒不履行法院判决的抚养义务,外逃务工玩“失踪”,最终被判处刑罚。
1989年,女子李某和陈某经人介绍认识后不久即登记结婚,并于1990年3月10日生下一男孩小春。谁料,小春先天失明,还因腿部畸形无法行走,属一级肢体残疾人,生活不能自理。不堪照顾孩子的沉重负担,在小春两岁时,李某离家出走。
2004年10月,陈某好不容易找到李某,请求她回家一同抚养小春,却遭到李某拒绝。2个月后,李某还向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武平法院经审理判决:原、被告所生男孩小春由李某和陈某轮流抚养,轮流周期为两年,直至小春能独立生活时为止。小春分别随原、被告生活期间的抚养费由原、被告各自负担。然而,判决生效后,李某竟为逃避判决确定的抚养义务,中断与家人的联系,外逃务工玩起了“失踪”。
武平法院多次前往李某可能的居住地查找下落,并让其亲属、相关人员转告其应承担抚养小春的义务,支付抚养费,均无果。
李某得知法院在四处寻找她,竟多次要求知情人不要透露自己的信息,多年来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抚养义务,不仅没有照顾过孩子的日常生活,连抚养费也没有支付过一分,导致小春生活困苦,一直依靠低保勉强度日。
直到去年8月21日,李某终于在广东省四会市东城街道天光墟玉石摆卖场被四会警方抓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在负有抚养义务期间内一直拒绝抚养,经司法机关和家人屡次教育,仍拒绝改正,使儿子小春的生活长期陷于困苦的境地,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遗弃罪,遂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陈立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