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之翼驱动种业腾飞
( 2015年08月25日 02 版) 本报记者彭瑶
今年4月,种子法修订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并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部事关国家粮食安全和生态安全的重要法律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和热议。业内专家普遍认为,草案在育种创新体制机制方面作出了一系列突破性规定,无疑将对激发育种活力、推动我国种业进入发展快轨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撑和制度保障。
加强育种基础性研究:夯实种业创新根基
支持公益性科研院所及高等院校重点开展育种的基础性、前沿性和应用技术研究
一粒种,万担粮。基础性育种的重要性不言而喻。然而,长期以来,由于周期长、经济效益不明显,我国的基础性、前沿性、公益性育种投入严重不足。据统计,我国农业科研财政投入占农业GDP比重仅为0.53%左右,低于1%的国际平均水平,还不到发达国家平均数(2.37%)的四分之一,而其中用于育种的科研项目经费有80%都投入到商业性育种当中,对基础性育种投入就更少,导致育种的基础材料缺乏,从事基础性研究的人才流失严重。“这是我国修饰性、模仿性和低水平重复品种多,有突破性的原始创新品种少的重要原因之一。”对此,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刘振伟坦言。
中国农业科学院作物科学研究所所长万建民指出,种业科技的历史发展证明,基础性、公益性研究是培育重大突破性新品种的基础,也是尽快提升我国种业科技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的前提。
然而,对于种子企业来说,从事基础性、公益性研究的动力不足。“企业更愿意搞几大杂交作物的商业性育种研究,这些研究商业价值更大,品种也容易得到保护,企业育种投资相对收益更高、见效更快。”农业部种子管理局综合处调研员杨海生说,“因此,科研院所和高校就要搞企业做不了的基础性研究和不愿做的公益性育种研究。”
“和企业相比,科研院所与高校从事基础性公益性研究的优势更大,平台也更完善。”北京市农林科学院玉米研究中心主任赵久然认为,“科研院所和高校从事育种研究的时间大都比较长,掌握的种质资源更丰富,人才和技术积累的更加深厚,此外设备和仪器也更加全面和现代。”
因此,有必要通过立法完善我国的育种创新体制,加大对基础性、前沿性和公益性育种的投入力度,引导激励科研院所和高校更多的从事基础性研究,减少其商业性育种上的国家项目支持,一方面给企业的商业化育种留出空间,另一方面也是为我国育种科研的均衡发展提供保证,从而形成基础性公益性研究与商业化育种有序分工、密切配合的种业科技创新体系。
“国家加强农业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基础性、公益性相关学科建设,对持续提高我国种业原始创新能力具有深刻影响。”中国农业科学院党组书记陈萌山表示,农科院在作物种质资源、分子生物学、功能基因组等领域,支持59个种业基础研究团队开展长期稳定研究,发掘了一批有重要农艺性状的新基因,小麦多倍化杂种优势形成机理等多项研究取得重大进展。
激活自主创新活力:让种企唱主角
鼓励种子企业充分利用公益性研究成果,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优良品种
我国种业科技创新体系一直是以科研院校为主,而作为直接联系市场的种子企业,由于科研力量相对薄弱,加上国家鼓励和保护原始创新的体制机制不完善,尚未真正形成自主创新体系。
截至2014年底,我国现有5064家种子企业,其中大部分都靠购买品种进行生产经营,具有科研育种能力的企业仅有100家左右,并且科研投入严重不足。而国际种子公司普遍在科研和技术创新上投入重金,其科研经费一般为年销售额的8%-10%。
种企强则种业兴。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罗清泉指出,“应通过这次种子法修改,改变我国种子企业发展现状,不仅支持现有种子企业做强做大,而且要鼓励引导社会资本进入种业,鼓励现有种子企业联合重组,支持他们逐步成为创新主体。”
国务院研究室农村司司长郭玮也认为,发展现代种业、建设种业强国,归根结底要靠一批竞争力强的种子企业把技术创新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因此,培育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促进人才、资源、技术等种业创新要素向企业聚焦,就成为种业体制改革的关键。
为最大限度破除体制机制障碍,促进种业人才合理流动,草案明确提出支持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通过兼职、挂职、签订合同等方式,与种子企业开展人才合作,这对解除科研人员的后顾之忧、鼓励他们到企业从事商业化育种工作无疑具有很大的推动和激励作用。
同时,丰富的育种材料是企业开展商业化育种的重要条件,但我国大多数民营种子企业却很难利用到国家种质资源库的资源,对此,草案规定“鼓励种子企业充分利用公益性研究成果,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优良品种”。郭玮指出,国家各科研计划和专项要加大对企业商业化育种的支持,新布局的种业产业化技术创新平台要向符合条件的育繁推一体化企业倾斜,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大型科研仪器等要向种子企业开放共享。
推动科企合作:加速育种科技成果转化
国家建立主要由市场决定种业技术创新项目和经费分配、成果评价的机制
目前我国80%以上的农作物品种是由科研和教学单位选育的,但由于育种科研体制机制的原因,相当一部分种业科技成果是为完成课题、项目任务而完成的,品种的市场适应性不强,真正能转化的育种成果只有30%左右。
对此,北京市农林科学院蔬菜研究中心主任许勇指出:“产业需求的是最适宜市场的技术或产品,未必是最先进的技术或产品,有些技术或产品被淘汰并不是技术落后,而是市场时机不对。育种要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但现在很多研究立项,都没有做到这一点。”
那么,如何才能紧扣市场需求,最大限度调动种业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积极性,促进创新成果与产业主动对接?许勇认为,要将我国科研单位的育种人才和资源“开笼放虎”,通过股权、期股、分红等各种方式真正实现育种家、育种材料等育种创新要素汇集并整合于企业,彻底改变目前“产、学、研”松散的组织形式,重组并建立一批新型法人治理结构的种业现代企业。
对此,郭玮也指出,要把深化种业科研成果权益比例改革试点工作作为突破点,推动种业科研成果上市公开交易或作价到企业投资入股,通过成果转化创造财富,让各方从中得到好处,特别是让种业科研人员“名利双收”。建立用企业市场需求倒逼良种研发的新路径,实现效益最大化。
陈萌山对此深有体会。“农科院组织作科所、蔬菜所、水稻所参加国家种业科研成果权益比例试点改革,通过给科研人员‘赋权’和‘让利’,极大地激发了创新热情。”陈萌山介绍说,国家种业科技成果产权交易中心去年8月13日正式挂牌启动后,为促进种业科企分工协作、加速成果推广应用提供了可靠支撑,农科院的3个试点所的种业科技成果首次在交易平台上公开交易,金额就达1972万元。
因此,推动科研成果由项目导向转变为市场导向,促进科研院校与种企形成分工科学的商业化育种合作联盟,就成为此次种子法修改的重要内容。草案明确规定,鼓励种子企业与科研院所及高等院校构建技术研发平台,或者建立以市场为导向、资本为纽带、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产学研相结合的种业技术创新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