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具有弱质性是很多人强调农业必须保护的主要理由之一。然而,农业保护最多只能化解农业弱质性的负面影响,而无法消除农业弱质性。从国际经验看,只有发展现代农业才能使农业成为能与其他产业平等竞争的产业。所以发展现代农业是消除农业弱质性的治本之策,而农业保护只是化解农业弱质性负面影响的治标之计。
2002年以来,中央和地方财政投向农业的补贴总额越来越大,但农业的弱质性并没有消除,农业的竞争力并没有上升,农民对农产品价格的满意度和从事农业生产的积极性也没有提高。面对这样一种局面,究竟是花费越来越多的财政资金保护一个始终无法同其他产业竞争的农业,还是花大力气建设一个能够同其他产业竞争的农业?答案是不言自明的。现代农业不可能在一个脱离了市场竞争和没有市场风险需要防范的环境中形成,所以建设现代农业,农业政策必须转型。
将替代农户规避风险的政策转为激励农户追求效益的政策
改革初期推行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其政策实质是通过赋权激励农民提高生产效率,现在采用的粮食最低收购价和临时收储等举措,其政策实质是化解农民的市场风险,以确保他们的收入不下降。应该肯定,这些政策具有稳定农业生产和保障农民利益的积极作用,但是不能忽略它们存在扭曲价格和增加库存等负面影响。其中,价格扭曲会削减农业资源配置效率,库存增加会破坏生产的稳定。也就是说,这些为农户规避风险的政策从短期看是有效的,从长期看会因为累积的财政负担逐步增大而变得越来越难以为继。
作为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食物安全是至关重要的战略问题,任何时候都不可掉以轻心。保障食物安全的关键举措是消除农业的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在化解农业的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方面,政府的责任是构建具有公共品性质的农业基础设施体系,具体包括农业技术研发和推广体系,农业气象信息和农产品市场信息收集整理、分析发布体系,以及道路、水利等农业基础设施体系,使广大农户及时得到所需的技术、信息和基础设施。农业经营主体的责任是优化资源配置,将其所在区域的资源比较优势和市场竞争优势充分发挥出来。只有形成了政府做好应由政府做的事情不承担农户职责,农民做好应由农户做的事情不承担政府职责的局面,才能把有作为的政府、有效率的市场和有追求的农户的功能都充分发挥出来。
将黄箱政策逐渐转为绿箱政策
虽然我国的农业补贴产生的是收入补贴的效用,但我们仍然将其界定为农业生产补贴。强调这一点的主要原因是担心农民不种粮。
倘若农户非农收入持续增加而农地不流转且农地利用没有任何限制,不耕种的土地确实有可能越来越多。然而,我国的情形并非如此。近年来,一方面农户的数量随着城镇化、工业化的推进逐渐减少,另一方面农业微观经营规模随着农地流转而逐渐增大。农业微观经营规模越大,就越适宜种植土地密集型农作物。在这种内生的农作物选择机制的作用下,粮食生产的下滑肯定是有限的和短期的。
农业生产补贴对内会降低资源配置效率,对外会受到WTO规则的约束。在防止农产品价格信号扭曲和规避WTO规则对黄箱政策的限制方面,各国的基本做法是将农业支持与农业生产脱钩,将属于黄箱政策的农业补贴逐渐转为属于绿箱政策的农业支持。如美国在2014年农业法案颁布后,它的黄箱补贴降到极低水平。我国也要将属于黄箱政策的农业补贴逐渐调整为绿箱政策的农业支持。
最近几年,我国农业生产成本快速攀升。目前,国内农产品价格已经高于配额内的进口农产品到岸完税价格。如牛羊肉和猪肉的进口到岸完税价格每吨分别不到2.6万元和1.2万元,低于国内零售市场上牛羊肉和猪肉价格的一半。在这种情形下提高国内农产品价格,既有增加农民收入的一面,也有加大国外农产品进口压力的一面。我国作为一个人均农业资源相对稀少的人口大国,利用国外农业资源和国际农产品市场调剂国内农产品供给,减轻国内农业的资源环境压力是必要的。但是,农产品大量进口会影响我国农民的就业和收入。
将实物形态的产权政策转为价值形态的产权政策
现实中草原、森林和湿地的产权界定方式有照搬农业做法的倾向。但草原、森林和湿地与耕地相比有很大的不同,简单地模仿农业做法并不恰当。下面以草地畜牧业为例加以说明。
1.草原畜牧业的核心问题,是协调稳定的畜群规模和波动的草地产草量的关系,以及各块草地适宜放牧的季节的差异
在历史上,牧民通过游牧来协调不稳定的草地产草量和稳定的畜群规模之间的关系。在现实中,游牧已不是协调这种关系的惟一措施,新增措施包括补饲、建暖棚、接冬羔和秋季出栏育肥畜等。从趋势上看,由于草地产权界定到户有利于增强牧户激励、实现外部性内部化、制止产权侵犯行为和形成明确的预期收益,所以随着牧户平均经营规模的扩大,以产权划分和围栏方式将特定草地和特定牧户对应起来的适用范围会逐步扩大。然而,目前这种做法还不具有普适性。
草原的社区成员具有共同认可的行为规范和相互信任、相互帮助的传统。他们关系紧密,便于监督和制止搭便车行为,采取集体行动的协调成本较低,这是社区草地采用共有共管的产权安排的重要原因。社区草地共有共管是利益相关者协调利益、减缓冲突和合作共赢的基础,是将草地利用的稳定性与灵活性结合起来的途径,是提高草原生态系统完整性的举措。这是社区草地共有共管具有悠久历史的重要原因。
2.产权界定方式不当是我国草原生态系统保护利用的效果相对较差的重要因素
(1)产权界定单一化。草原产权界定的对象可以是地块,也可以是放牧权。界定放牧权与界定地块相比有三个优点:一是有利于维护社区成员在草地利用上相互监督的机制。二是有利于形成制约产权侵犯的集体行动,即界定放牧权下的产权侵犯是牧户挑战牧户群体,而界定地块下的产权侵犯是牧户挑战牧户。三是有利于开展草地流转。即放牧权流转比草地流转更灵活。然而,我国几乎采用了单一的地块界定方式。
(2)围栏范围扩大化。围栏的主要功能是消除草地利用纠纷。围栏的正面效应是相对稳定的,而负面效应会随着围栏密度提高而增大,所以围栏不宜扩大化。然而,我国的草地围栏有扩大化的倾向。一是围栏由解决草地纠纷的措施扩大为界定草地产权的措施,即不管草地是否存在产权纠纷,均采用围栏措施。二是围栏由社区本位扩大到牧户本位。
(3)草原生态破碎化。高密度的围栏切断了野生动物的迁徙通道,限制了野生动物取食范围和交配条件;阻隔了畜群的饮水通道,加大了牲畜饮水困难,增加了牧户的放牧成本。
草地分到户除了模仿农区分地到户的经验外,接受哈丁提出的“共有地悲剧”的假说也是重要原因。“共有地悲剧”是指:如果草地共有而牲畜私有,过牧的收入归牧户、过牧引发的草地退化损失由社区内牧户共同承担,则所有牧户都会追求家庭收入而忽视过牧对草地的破坏,直至草地破坏到社区内的牧户都无法放牧的地步。
虽然从理论上讲,私有化是资源产权安排的重要选项,但并不是唯一选项,更不能把资源产权私有化等同于产权配置优化。资源产权安排与资源特性有关。一是可分性。可分性弱的资源适宜界定给社区,如草地、湿地。二是战略性。战略性资源的产权适宜界定给地方政府或国家,特别稀缺且分布高度集中的战略性资源应界定为国有,如稀土资源。三是外部性。外部性特别显着的资源应界定为公有,如生态环境功能极为重要的森林、湿地、草原适宜划为自然保护区。
3.改革我国的草地畜牧业现有政策
(1)开展放牧权试点。以草地放牧权替代草地承包权有以下好处:一是控制社区的放牧总量要比控制每个牧户的放牧总量简单。二是放牧权流转比草地流转更灵活。三是有利于解决围栏过密化导致的草地生态破碎化问题。四是放牧权管理便于同草地资源的红线管理相协调。生态红线约束下的放牧权和实际放牧权之差是要削减的放牧权。政府(包括非政府组织、企业和个人)可以生态补偿的方式将拟削减的放牧权买下来并不再使用,进而将过牧对草地生态系统的压力消除掉。
(2)改进围栏方式。围栏是消除草地产权纠纷的重要举措。然而,为了保护草原生态系统完整性,确保围栏的正面影响显着大于其负面影响,一方面应优先用协调措施替代围栏措施,以尽量降低围栏的密度;另一方面要引导放牧权流转,使牧户的草地经营面积达到围栏的最低要求。
(3)恢复草地共管。草地共有共管,是建立社区内和社区间合作和协商机制的基础,是同时满足草地权属稳定性和放牧地有弹性这两个要求的基础,也是确保牧户的行为不损害社会利益和其他牧户利益的基础。
将方针政策转为法律法规
2004年以来中共中央连续下发的12个一号文件,形成了完整的强农惠农富农政策体系。它们对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农村稳定起了重大作用。下一步的工作是把成熟的政策措施法制化,在法治的轨道上推进农村改革。要按照农民的诉求和实现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将“三农”政策体系提升为法律法规,使其能更好地保护农村集体产权和农民财产权,保障农村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保障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同时,把农村法治建设和乡规民约建设结合起来,提升农村的治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