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9月29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积极发展农民股份合作赋予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改革试点方案》,改革试点将兼顾东、中、西不同区域。选择不同区域进行试点非常有必要,据全国农经统计资料显示,农村集体资产地区差异巨大,东部地区集中有76%的资产,而西部仅占资产总额的7%。笔者认为,在工业经济发达、商业物业收入较多的农村,牵涉到大量纠纷,经营性资产的产权改革具有紧迫性。但工业经济欠发达,没有其他收入来源,却拥有大量土地、山林等资源性资产的农业型村庄,开展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更具有基础性。
第一,资源性资产的产权保护和权能实现是农村现代产权制度的核心部分。建立完善的产权保护制度是市场经济得以正常运行的重要基础。在农业型地区,耕地、山林等资源却是农民赖以生计的命根子,农村集体土地权利是农民最大的财产权,当前农村土地财产收益处分权能存在欠缺,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虚化,农户土地权属界定不清、保护不严,农民承包地、宅基地和房屋的用益物权得不到充分实现,资源的自由流动和优化配置严重受阻。将账面上的资产折股量化仅是技术操作的问题,而上述产权问题才是关乎农村市场经济的深层次基础性问题,相比经济发达地区,这些正是农业型地区面临的突出问题。
第二,在中央部署的深化农村一系列改革中,土地等资源性资产的权利保护和权能激活关系全局。简而言之,被社会各界称为农村集体产权改革试点的目标任务是“赋予权利、明晰产权、完善权能、激活各类生产要素”,其中,土地等资源性资产无疑是最直接需要明晰产权,完善收益、处分权能的,也是发展农村市场经济中最需要激活的生产要素。事实上,在中央的部署中,围绕土地等资源性资产的改革始终是集体产权制度的重头戏,关系到农村的改革全局。2014年12月2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七次会议审议了《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建设用地和宅基地的重大改革即将启动。
第三,很多资源性资产还是经营性资产的来源,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不能充分分开。据农业部不完全统计,截至2013年底,全国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账面资产总额达到2.4万亿元,这些资产中很大部分是依附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或者是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所衍生而来。因此,即使在帐面净资产多、经济发达的地区,也应当将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和资源性资产均列入量化的范围,这样才能保证农村集体资产的完整性,才是彻底的改革,才可以盘活农村集体的全部资产,使其发挥更大的价值,更好地实现并保护农民的财产权益。
第四,资源性资产的矛盾纠纷尽管是慢性的、不明显的,但同时也是累积的、最关系到农村社会稳定的。土地是农村社会管理的载体,土地等资源性资产却常常因为牵涉到复杂的历史问题和产权关系难以解决。如果在产权制度改革中对其放弃不管,或者只取能转化为资金收入的部分来处理,这些矛盾就会不断淤积,蓄积的矛盾爆发起来可能是难以治理的。对土地资源性资产的产权改革关系到农村的长治久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