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国家对农村领域投入的不断加大,各种惠农项目逐年增加,这些项目落户在村里,改善了村民生产、生活条件,为农业发展、农村强“体”、农民致富拓宽了渠道,增强了后劲。然而,笔者在农村走访时发现,有的村建设资金收支不公开透明、项目实施过程管理混乱、施工单位高估冒算严重、项目未达预期效果,引起群众举报,一些村干部因违纪违规受到党纪政纪处理。“小官贪腐”已成为影响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
笔者在走访后分析认为,尽管中央不断加大力气治理小官贪腐问题,然而农村干部贪腐现象仍然难以消除。主要原因是,随着农村村民自治的变异,群众已难以对村干部进行监督,乡镇监管不够有效。同时由于党纪、政纪、法律在约束农村干部这一级上存在监管漏洞,致使一些地方“小官贪腐”处于失控状态。其具体表现是:一、“小官贪腐”具有相当大的隐蔽性、灰色性,游离在合法与非法之间,监管难度较大。二、多头监管体系造成对“小官贪腐”的监察力量薄弱。三、缺乏相关的法律制度支撑。村干部并不是公务员,他们不受行政法规的约束,而村民自治组织法有时难以得到保障实施,由此一定程度上让村干部成了“三不管”干部。
今后,随着村建设和新型城镇化建设的持续推进,大量国家财政资金将涌入农村。现在直接吃拿卡要、直接侵占集体财产、直接侵害农民利益的现象已经少见,但“小官贪腐”的技术含量却越来越高。一些村官运用合法的自由裁量权为自己谋利,不少政策实施都赋予了基层干部自由裁量空间,这为一些小官贪腐提供了便利。一些村官运用上下级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市场化的运作方式为己谋利。当前很多地方尽管有公开招投标等程序要求,但有时仍不能控制亦官亦商的基层干部行为。
对此,笔者建议:首先,乡镇一级党委、政府要加强农村“三资”管理,对达到规定标准的项目一律纳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公开招投标。其次,加强“村账镇管”的监督管理,同时乡镇要设立内审机构,加强对村级财务的审计监督,积极推行村级主要负责人任期内经济责任审计和离任交接手续,健全相应的问责追责机制。此外,乡镇经管、审计部门应加强信息共享和审核把关,对农村集体收支严格管控,杜绝重复申报、多头申报现象,项目完工后应组织专项验收,资金拨付应参照专项资金管理相关办法执行。在治理“小官贪腐”上,必须进一步打破基层利益共同体的格局,缩小乡村两级之间的利益交换空间,其关键是重新定位社区、村干部的职能。应将村务和政务明确划分,减少村干部的政务工作,由此才能切断乡村干部的合谋空间。斩断基层灰色利益链,使农村干部贪腐问题得以有效根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