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0号)精神,国务院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于11月中旬至12月中旬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第八次农民工工作督察。在各省(区、市)自查的基础上,由发展改革委、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计生委、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副部级领导带队,组成6个督察组,领导小组30个成员单位办公室成员或联络员参加,分别对浙江、内蒙古、山西、湖南、北京、贵州进行联合督察。重点督察以下内容:
一是稳定和扩大农民工就业创业情况。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完善并落实农民工创业政策措施,开展农民工创业培训和创业服务等。
二是加强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情况。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实施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计划,加快发展面向农村新成长劳动力的职业教育等。
三是维护农民工劳动权益情况,尤其是清理农民工工资拖欠工作情况。落实《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规范劳动用工管理,提高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落实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和支付保障制度,重点做好元旦、春节期间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加强农民工安全生产、职业健康保护,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等。
四是扩大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覆盖面情况。合并实施保和城居保制度,依法将签订劳动合同的农民工纳入职工医疗保险,将更多符合条件的农民工纳入失业保险覆盖范围,推进矿山、建筑等高风险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做好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等。
五是推动农民工平等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情况。将符合条件的农民工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全部纳入区域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围,做好农民工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工作;促进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与城镇居民平等享受基本医疗卫生计生服务,保障农民工适龄随迁子女平等享受预防接种服务;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制度,多渠道改善农民工住房条件;加强农民工综合服务平台建设等。
六是推进农民工在城镇落户情况。落实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按照具有合法稳定职业和合法稳定住所的基本要求和城市综合承载能力,推动更多符合条件有意愿的农民工在城镇落户,维护农民工土地承包权益等。
七是促进农民工社会融合情况。建立城乡一体的农民工党、团员教育管理体系;推进农民工加入工会;把农民工纳入城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加强对农民工的人文关怀;开展新市民培训,提高农民工综合素质;做好关爱农村留守儿童、留守妇女和留守老人工作等。
八是加强农民工工作组织领导情况。完善农民工工作协调机制,加大农民工公共服务等经费投入,提高农民工工作协调机构的统筹协调能力。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意见》等。
国务院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杨志明同志强调,此次督察采取重点检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形式,深入社区、乡镇、企业等一线进行实地考察,听取工作情况汇报,与基层农民工工作者和农民工代表进行交流座谈。各督察组要严格遵守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和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廉洁自律。要坚持深入基层、深入实际、深入农民工中,确保督察工作不走过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