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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产权改革宜缓不宜急

网友投稿  2014-10-29  互联网

 

  “农村集体资产产权改革,关系到国民经济发展的核心基础,三农问题在经济社会整体发展中处于基础地位,一直决定并影响着改革开放的稳健程度。从这个角度上说,产权改革宜缓不宜急,改革可以慢慢进行试点,以稳妥、可持续的方式进行,但不宜激进。”华中科技大学中国乡村治理研究中心主任贺雪峰日前在接受中国经济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市场经济研究所副研究员邵挺也同样认为,从目前国内情况来看,要保障农民权益,农村集体资产产权改革应当是一种渐进式而非激进式的改革。他指出,农村产权改革,在地方上已经试点多年,广东、上海、四川、重庆等地的实践经验都非常丰富。中央有意在地方实际探索的基础上总结经验、教训,并加以提炼,从而确立修法的依据。他强调,在同步推进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的背景下,更好地保障农民的转让权益是此次改革的关键所在。

  “我国的广大农村地区,可以看做是我国现代化建设中的‘稳定器’和‘蓄水池’。因此我认为,针对农村问题和涉及到九亿农民问题的改革,还是要以稳健为主。”贺雪峰这样告诉中国经济时报记者。

  贺雪峰表示,按照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中国农村宅基地是免费获得,无偿使用,实行一户一宅制度。宅基地是为了方便农民农业生产和农村生活而安排,农民住房是他们自建自住、自有自享,不得用于非农用途,尤其是不得用于经营性用途。这个意义上讲,农民的土地,包括宅基地及其上住房不是财产而是农民经营、生产、生活的基本附属设施。而农民的房产和土地,作为财产才能进行抵押和担保。也就是说,过去主要承担社会保障功能的权利变成了让农民可以进行土地变现的权利,含义变化比较大。

  贺雪峰也提到,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保护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选择若干试点,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探索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渠道”以及“保障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积极发展农民股份合作,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的改革任务。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更是在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慎重稳妥推进”以外,再次强调“有关部门要抓紧提出具体试点方案,各地不得自行其是、抢跑越线”的要求。随后,于9月29日召开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五次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在发表关于农村土地流转问题的讲话中重申,“试点过程中,要防止侵吞农民利益,试点各项工作应严格限制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我国农村情况千差万别,集体经济发展很不平衡,要搞好制度设计,有针对性地布局试点。”这也都透露出中央对于改革谨慎、科学的态度。

  “中国的产业升级尚未完成,城市在不能保证为所有进城农民工提供可以体面安居的收入与就业条件时,农村集体资产产权改革要慎之又慎。”贺雪峰指出,由于受到当前法律框架的掣肘,此次的农村集体资产产权改革尽管已提出明确的试点方向,但试点的具体推进过程仍需详细设计、谨慎推进。

  对此,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研究部副研究员马庆斌也表示认同。他指出,近几年农村土地流转的速度加快,同时也带来了很多风险。例如,在“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等权利的同时,必须要有政策设置来保障农民权益与国有资本的占股率,如果大量外资掌握控股权的工商企业进入农地,很有可能引发定价权被垄断等风险,对于维持我国农村地区乃至全国的经济稳定无疑都是不利的。“我建议,在进行农村集体资产产权改革,赋予农民更多权利、为农民谋求更多收益的同时,仍然要注意适度规划,尊重农民意愿,改革的进度更要审慎掌握。”马庆斌说。

  与之类似,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副主任李国祥也强调,农村集体资产产权改革的重要意义毋庸置疑,但对于这项直接牵涉到亿万农民切身利益的改革,还是应当以稳定为主,慎重对待。“首先要立法,针对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执行中再逐渐改进,以试点为基础取得详尽的具体数据,根据实际情况不断调整、推行。”

  农业部副部长陈晓华同样表示,我们一方面要看到,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加快推进,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归属不清晰、权责不明确等问题日益突出,侵蚀了农村集体所有制的基础;但另一方面也要看到,这项改革十分复杂,涉及亿万农民的切身利益,涉及诸多法律政策的修改完善。况且,我国农村情况千差万别,需要进行试点,通过试点探索路子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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