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零农业信息网 首页 > 农业新闻 > 行业资讯 > 正文 返回 打印

国土部:高标准农田规划重点区域明确土地权属

零零社区网友  2014-07-09  互联网

7月9日消息,从国土部获悉,日前,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正式批准发布由国土部和农业部牵头制订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GB/T30600-2014),该标准已于2014年6月25日起正式实施。通则指出,要确定建设区域划分,查清土地权属,规定各类工程的建设标准,以及全面动态掌握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投入、建后管护及耕地质量等级变化等情况。

  高标准农田建设涉及多个部门和各级地方,相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能和管理要求,开展了土地整治、农田水利建设、农业综合开发等高标准农田建设相关工作。如国土资源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组织各地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规划确定的建设区域,不断加大土地整治工作力度。据统计,从2001年以来,通过土地整治,累计补充耕地面积超过5000万亩,建成高标准基本农田4亿多亩,完善了田间灌排渠系和田间道路,有效解决了农田水利工程性缺水和“最后一公里”卡脖子问题,提升了农田防灾抗灾能力。发展改革、水利、农业、农业综合开发等部门及一些地方也都开展相关工作。

  按照《通则》,高标准农田是指土地平整、集中连片、设施完善、农电配套、土壤肥沃、生态良好、抗灾能力强,与现代农业生产和经营方式相适应的旱涝保收、高产稳产,划定为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的耕地。具体体现在高标准建设、高标准管理、高标准利用3个方面。

  《通则》的定位是国家层面规范高标准农田建设活动的通用性、基础性标准,按照划得准、调得开、建得好、管得住的总体思路,不仅规范了高标准农田建设过程,还规范了建后管护与利用环节。

  一是如何做到建设区域划得准。《通则》要求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全国高标准农田建设总体规划》、《全国新增1000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等相关规划,并依据相关规划确定高标准农田建设的重点区域、限制区域和禁止区域,实行数量、质量和生态并重,因地制宜、统筹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防止先建后占,造成浪费。《通则》明确高标准农田建设的重点区域主要包括: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基本农田整备区,《全国新增1000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2009-2020年)》确定的粮食主产区、产粮大县,土地整治规划确定的土地整治重点区域、重大工程建设区域和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示范县,水利、农业、林业、农业综合开发等部门规划确定的重点区域等。

  二是如何做到土地权属调得开。《通则》对土地权属管理提出明确要求,规定在建设前应查清土地权属现状,做到四至界址清楚、地类面积准确、权属手续合法;调查了解土地权利人权属调整意愿,及时解决土地权属纠纷;调查了解土地权利人的意愿,做到地类和面积准确,界址和权属清楚、无争议。在建设中,涉及土地权属调整的,要在尊重权利人意愿的前提下,及时编制、公告和报批土地权属调整方案,组织签订协议。建成后,依法进行土地确权,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发放土地权利证书。

  三是如何做到各项工程建得好。《通则》首次构建并统一了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体系。针对《全国高标准农田建设总体规划》建设目标,按照高标准农田建设的工程建设类型、特征及内部联系,全面系统地构建了科学统一、层次分明、结构合理的工程体系,包括土地平整、土壤改良、灌溉与排水、田间道路、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农田输配电及其他7大类工程建设内容和具体措施。《通则》采取定量要求与定性要求相结合的方式,较为全面地规定了各类工程的建设标准,为统一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工作、提高工程建设质量提供了基本依据。

  四是如何做到建成的高标准农田后续利用管得住。《通则》明确规定建成的高标准农田应划定为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通过土壤培肥、加强农业科技配套与应用、加强工程设施管护、加强地质灾害防治等灾害防治新技术应用,确保高标准农田建设成效持续发挥。同时,《通则》还明确规定要采用信息化手段对高标准农田建设和利用进行集中统一、全程全面、实时动态的管理。利用国土资源遥感监测“一张图”和综合监管平台,将高标准农田建设信息及时、全面、准确录入监测监管系统,全面动态掌握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投入、建后管护及耕地质量等级变化等情况,做到底数清、情况明、数据准。

http://farm.00-net.com/news/3/2014-07-09/6449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