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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读《大力推进农机社会化服务的意见》

零零社区网友  2014-07-04  互联网

 

  据农业部统计,2012年全国共完成农机社会化服务面积接近40亿亩,占全国农机化作业总面积的2/3左右。调查显示,农机社会化服务已成为农民最满意的农业社会化服务内容。为进一步促进农机社会化服务发展,农业部日前首次出台了《关于推进农机社会化服务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20多天来,《意见》中的亮点和“含金量”在业界引起广泛关注和热烈讨论。

  首次以农业部名义发布相关意见

  提起农机社会化服务,人们大多会直观地想到合作社或者农业公司为农民提供代耕、代播、代收等服务,还有农药、化肥、种子等农资产品。其实,这只是农机社会化服务的一部分内容,其内涵远比人们通常认为的宽泛。为明确农机社会化服务的概念和范畴,在《意见》中,农业部首次做出了明确定义,认为农机社会化服务是指农机服务组织、农机户为其他农业生产者提供的机耕、机播、机收、排灌、植保等各类农机作业服务,以及相关的农机维修、供应、中介、租赁等有偿服务的总称。“这个定义是我们经过反复推敲,在总结各地多次调研的基础上产生的。”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生产管理处处长李斯华说。

  为什么选择在近期首次推出该《意见》,掀起新一轮发展农机社会化服务的高潮呢?

  “推进农机社会化服务,是解决农业生产‘谁来种、种什么、怎么种’重大问题的现实途径,也是实现农业机械化‘全程、全面、高质、高效’发展的必然要求。”李斯华表示,“农机大户、农机合作社等农机服务组织整合了劳动力、装备、技术、人才等生产要素,为农业生产提供了现代物质装备支撑,推动了农业生产由粗放经营向集约化经营、由兼业经营向专业化经营、由分散经营向组织化经营的转变。开展农机社会化服务,既可让分散经营的一家一户享受到机械化的便利,也可让规模经营的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解决劳动生产率的瓶颈难题。”

  中国农业机械流通协会副秘书长张华光认为,《意见》是在我国农机化发展进入转型深水区发布的,即在农业的发展模式上,将由依靠化肥、农药提升粮食产量向依靠良种、机械化方向转移;在农机化横向发展上,将由粮食作物机械化向经济作物机械化方向拓展;在纵向上,将由耕种收环节向收获后处理包括烘干、贮藏、加工等方向推进;在区域上,由平原地带向农机化水平薄弱的山区、丘陵地区进军;在农机化增长质量上,由过去依靠中小型农机为主逐步向高端、大型、复式作业等方向发展。“要完成这些转型,单靠分散的农机个体是无法完成的,必须大力推进农机社会化服务,依靠农机合作社、农机大户、专业化的跨区作业有效推进农机化发展,依靠农机服务组织的先进机械和服务能力,推进经济作物的机械化水平提升。”张华光说。

  “从中国特色的农机化道路来看,我国农民户均耕地只有7.8亩,不及欧盟国家的l/40、美国的1/400,解决好农户一家一户小规模生产和机械化大规模作业之间的矛盾,必须依靠社会化服务。”农业部南京农业机械化研究所科技管理处处长曹光乔表示。

  截至2012年底,全国农机作业服务组织及农机户达16.7万个,作业收入4180亿元,社会化服务蓬勃发展逐步成为农机化的突出亮点。此外,在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带动下,农村新添置了大量大型复式作业装备。“在这种情况下,如何通过制度创新,激活农机存量资源,提高农机具使用效率和经济效益,成为农机化管理部门的新课题。”曹光乔说。

  鼓励农机合作社流转承包土地

  记者注意到,《意见》中提出,鼓励一部分具有实力的农机合作社流转承包土地,开展包括粮食烘干、农产品加工等在内的“一条龙”农机作业服务项目,成为既提供农机作业服务又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双主体”。  

  鼓励农机合作社承包土地的政策导向,是政府加快土地流转,迈向土地规模化、集约化经营之路的重要举措。“这是一个很好的信号。农机合作社承包土地,可以避免大量农机的重复购置,提高机械利用率,也延伸了农业产业链;土地流转后实行统一连片种植,可降低农机作业成本,也更容易实现良种、良法、良田与农机融合,保障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曹光乔说。

  而对于农机合作社未来的“双主体”身份,天津市农业机械管理办公室副主任胡伟认为,以后的农业合作组织应该是综合性的。单一功能服务组织应对发展风险能力相对薄弱,同时,综合性生产服务组织有利于推广农机农艺融合,有利于新技术的采用,更能够从生产模式上解决农业发展的问题。

  “‘双主体’政策导向符合农机合作社由单一服务型向‘服务+生产’综合型转变的市场要求。”曹光乔说,“近年来,各地农机保有量快速增加,单靠提供本地与跨区作业服务,难以保证合作社持续良性发展。加之近年来各级政府鼓励土地流转集中和适度规模经营,不少合作社敏锐地抓住了这一机遇,成为服务与生产的‘双主体’,政府应加强引导和扶持。”

  张华光也认同农机合作社作为重要的社会化服务组织,随着规模的不断发展壮大,对农村的影响力会变得更加强大。赋予农机合作社“双主体”身份,一方面可以以提供农机作业服务主体的身份,通过跨区作业等方式,带动落后区域农机化水平的提升,同时增加其服务收入;另一方面,作为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可以更充分地发挥其农机具、资金、技术等优势。

  “《意见》对农机合作社建设的多元化进行了充分肯定。同时,提出了农机合作社由专一的农机作业服务向种植、养殖领域的相互融合问题,今后的农机合作社将是更加综合的农业服务组织,对提高生产能力有重大意义。”胡伟说,“同时,《意见》提出的要建立相关行为规范和技术标准,有利于规范农机合作社的建设,用标准化的模式开展生产,使农业生产向工业化模式更进一步,值得期待。”

  争取将相关投入纳入地方财政预算

  一直以来,贷款融资难都是制约农机服务组织发展的重要瓶颈。《意见》中提到,要争取将扶持农机社会化服务的投入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投入机制。对此,曹光乔表示,农机合作社作为生产服务型合作社,资产购买资金需求较大,将扶持农机社会化服务的投入纳入地方财政预算,能够建立长效的资金投入机制,也能带动工商资本对农机化的投入,促进解决农机合作社等社会化服务组织融资难问题。农机化财政、金融及保险等扶持政策综合应用,是日本、韩国等农业发达国家扶持农机化的普遍做法。

  “这条政策抓住了农机社会化服务能否最终顺利推进的至关重要的核心问题。”张华光强调说,“农机社会化服务是一项长期而庞大的系统工程,不能仅仅依靠中央财政的支持,必须调动地方政府、民间资本的共同投入,构建一个多元化的社会投资机制。”

  今年,我国大部分省份实行了农机购置补贴机具“全价购机”。与差额购机相比,“全价购机”大幅降低了套取购机补贴资金的可能性,但同时,也使得农户购机的资金垫付压力有所增加。针对这种情况,《意见》提出鼓励引导农机社会化服务组织发展,争取金融机构为其提供融资贷款支持。

  实行“全价购机”后,各地金融部门已就如何支持农户购机进行了一些有益尝试。“尤其是农村金融机构乃至保险机构,应该认真分析研究广大农村的金融市场供求规律,不断创新金融品种和拓宽金融服务领域,千方百计满足购机农民对资金的需求。在支持的方式方法上,金融部门要与农机生产与流通企业加强合作,通过提供贷款、金融保险、担保等方式,以解决实行‘全价购机’后消费者购买力不足、不愿垫付补贴资金等问题。”张华光说。

  调查显示,当前农机社会化服务组织普遍存在资金短缺问题,与许多银行愿意接受不动产作为贷款抵押,而不习惯或不愿用农机具作为抵押有直接关系。对此,李斯华分析建议:“不少银行不想接受以农机具作为抵押给合作社提供贷款,是因为担心农民的信用问题。其实绝大多数农民是非常讲信用的,各地农机化主管部门可以为农机合作社提供某种形式的担保,帮助合作社解决贷款难问题。江苏在这方面作出了有益探索,该省财政专门拿出一部分资金,为达到一定规模的农机合作社提供贷款担保。”

  其实除资金外,农机社会化服务组织发展还面临着几大瓶颈:缺地、缺人、缺维修等。“这就迫切需要我们加大发展新型服务主体力度,有些地区已经在进行探索。如山东将农机社会化服务收入纳入了考核体系,各类财政补贴向农机大户、农机社会化服务组织倾斜。再如,浙江宁波出台政策吸引大学生进入农机合作社工作。下一步,农业部想利用移动互联、卫星定位等手段,探索建立全国农机跨区作业服务平台,在这个平台上为农机作业服务的供需双方提供作业价格、机具位置、作业质量等信息,用户通过智能手机可以随时接收相关信息。另外,我们还想建立一张农机作业‘地图’,在上面标明哪里有空车空机等信息,农户可就近预约开展作业,这样能培育作业市场,提高农机作业服务水平。”李斯华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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