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金融是我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支持服务“三农”发展的重要力量。为了进一步提升农村金融服务的能力和水平,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金融服务“三农”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17号),要求金融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金融监管,切实维护金融稳定。随着“三农”发展对金融服务需求的扩大,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在各地试点并设立,改变了以往仅有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银行等大中型银行的农村金融发展格局。与此同时,农村金融行业运行的风险也在加大。要根据农村金融业的经营特点,不断完善教育机制、协作机制、内控机制、监督机制,加强农村金融监管,切实降低农村金融风险,努力为“三农”发展提供低成本、便捷、实惠、安全的金融服务。
完善教育机制,改进农村金融监管理念、方式和技术手段。一是农村金融监管理念的改进。通过教育,改变过去那种将农村金融监管仅限于机构和业务的审批,以及合规性检查等方面的思想,树立以风险监管为核心,重点进行农村金融风险识别、监测、评估、预警、控制等一整套完整监管内容的理念。二是农村金融监管方式的改进。组织学习国外先进的监管方式,并根据我国农村金融行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加以合理借鉴。比如,可以学习韩国金融监督委员会推行的信用评级做法,探索建立农村金融机构的信用评级制度,并通过这项措施的实施改变过去那种突击性“大检查”的监管方式,形成常态化监管机制。三是农村金融监管技术的改进。通过教育学习,引进国际上经过实践检验被公认的一些先进金融风险监管技术和手段,利用信息科学技术建立起现代化金融监管平台。
完善协作机制,强化“三会一行”监管主体间的沟通协作。在我国,对金融发展承担主要监管职责的主体是“三会一行”,即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人民银行。这些主体按照各自的监管分工,分别承担着不同责任。尽管2013年我国建立了由中国人民银行牵头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等参加的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但是由于新的联席会议制度刚刚建立不久,实践中协调作用没有充分发挥出来。所以,“三会一行”在对农村金融监管时,分头负责、各自为战的状态没有得到彻底改变,依然存在信息不对称、措施相冲突等问题。一方面,要完善协调机制,建立农村金融情况通报制度,在“三会一行”间及时汇报、通报农村金融监管协调信息和工作进展情况,以更好地发挥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另一方面,可以学习日本建立“相互配合型”的协调机制,在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基础上,由国家和地方各级农、林、畜牧、水产等部门配合“三会一行”对农村金融机构实施监管,防止出现监管缺位现象,提高金融监管效率。
完善内控机制,加强农村金融机构内部风险防范力度。内控制度建设是建立有效的农村金融监管体制的关键,也是对农村金融行业进行有效监管的基础。近年来,由于内控制度不能适应金融行业新的发展形势等复杂原因的影响,不少农村金融机构出现了员工非法吸收存款和违规发放贷款等现象。各金融机构要进一步健全制度,完善风险管理,以防止各种内部风险的发生。一方面,建立健全选人用人机制。在选人时坚持公开招聘,择优聘用,在考察拟录用人选时不单单考察专业知识和履职能力,更要注重考察德的表现,对于社会信誉较差的、有巨额债务的,特别是曾经有过职务犯罪行为的,坚决不予录用。此外,加强对农村金融行业从业者的动态管理,建立个人信息档案,对职工的言行进行定期分析,对处于关键岗位人员要进行定期交流、岗位轮换和常态性的考核调查。另一方面,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强化农村金融机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落实,加强对金融权力运行的监督检查,强化责任追究,努力在机构内部形成用制度规范金融行为、按制度落实金融政策、靠制度管理内部员工的长效机制。
完善监督机制,充分发挥农村基层政府监督和社会监督作用。农村金融行业承担着服务“三农”发展的重要功能,推动“三农”发展也是农村基层政府的首要任务。“三会一行”监管的重点是城市金融,农村金融监管资源存在不足,对国家产业政策和农村政策以及农村金融市场的现实需求了解不够,实践中常常造成“一管就死、一放就乱”的监管局面。完善监督机制,一方面要强化地方政府对农村金融发展进行监管的意识和责任,进一步明确地方政府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典当行、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等具有融资功能的非金融机构的管理职责。同时,强化地方政府的风险处置责任,有效打击非法集资、非法证券、高利贷、地下钱庄等农村违法金融活动。另一方面,要建立健全及时、全面、真实、准确的农村金融信息发布机制,规范和加强对审计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的外部监督,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对农村金融行业的监督作用,以有效的社会监督来降低金融监管成本,促进农村金融生态环境的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