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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转型中引导家庭农场健康发展

零零社区网友  2014-05-06  互联网

 

  日前,国务院召开全国农村金融服务经验交流电视电话会议。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作出重要批示,批示指出:“要从‘三农’发展的要求出发,深化农村金融改革,培育农村金融市场,加大涉农信贷投放和政策支持力度,落实好差别化存款准备金制度,完善金融监管和风险防控机制。涉农金融机构要树立普惠金融理念,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努力下‘沉’经营重心,不脱农、多惠农,不断提升农村金融服务能力和水平。”国务院副总理马凯强调,对“三农”的信贷只能增加、不能减少,重点投向粮食生产、现代农业、农业科技开发、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家庭农场是发展现代农业的有生力量,目前,我国家庭农场发展势头迅猛,这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崛起,一方面增强了农业经营主体的力量,但也改变了农业经营主体的格局,甚至改变了人们对农业基本经营制度的认识,如何在我国农业转型发展中使家庭农场与其他农业经营主体相协调,引导家庭农场健康发展,值得高度重视。今天,浙江大学中国农村发展研究院院长黄祖辉做客本期“首席观点”栏目,他认为,要推进我国家庭农场的健康发展,需建立和完善农业家庭经营的支撑体系,推进农业劳动力的进一步流动,保证金融支农的可持续性。

  记者:当前,我国农业仍然以家庭经营为主,但由于经营规模普遍较小,并且经营者存在老龄化现象,因此,人们对农业家庭经营是否适合现代农业存在疑虑,缺乏信心。对此您怎么看?

  黄祖辉:农业的家庭经营制度不仅适合传统农业,而且也适合现代农业,但传统农业的家庭经营与现代农业的家庭经营存在本质的区别,这种区别主要体现在家庭经营经营者的素质、家庭经营的经营规模以及与家庭经营密切相关的产业组织(如合作社)与服务体系的状态。

  对于农业的家庭经营制度,一是要坚持,二是要完善。坚持农业的家庭经营制度是因为家庭经营是最适合农业,尤其是最适合作为农业这一第一产业的基本经营制度,完善这一农业基本经营制度的目的是为了坚持,两者是辩证的统一。要坚持和完善农业的家庭经营制度,首先需要认识农业家庭经营制度的本质,它不是建立在雇佣劳动基础上的经营组织,而是家庭自我管理、自我劳动的经营组织。实践中,农业的家庭经营又表现为兼业化的家庭经营和非兼业化的家庭经营,加入合作社的家庭经营和不加入合作社的家庭经营,自给性的家庭经营和商品性的家庭经营。我国幅员辽阔,农业资源种类多样,并且区域发展差异悬殊,多种类型的农业家庭经营在我国下阶段的存在具有必然性。农业的家庭经营可以有多种表现形式,专业大户、兼业农户都属于农业家庭经营的范畴。家庭农场只是农业家庭经营的一种类型。家庭农场与合作社的区别在于,家庭农场可以成为合作社的成员,合作社是农业家庭经营者(可以是家庭农场主、专业大户,也可以是兼业农户)的联合。我们不能简单地把家庭农场看成是种粮大户或专业大户的升级版,但他们有可能是最有条件转变为家庭农场主的群体。因此,应对我国多样化的农业家庭经营格局现象有个正确的认识和把握,绝不能因为我国目前农业家庭经营面临的经营者年龄偏大,文化程度偏低,经营规模比较小等问题,怀疑甚至否定农业的家庭经营制度。现实中这些问题或现象的存在并不是家庭经营制度本身的问题,其重要的原因与我国农业区域发展的不平衡,城乡社保制度的不健全、农村土地制度的不完善、农业劳动力转移的不彻底等有关,需要通过深化改革和转型发展来解决,这实际上是坚持和完善农业家庭经营制度的基本前提。

  记者:自从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要发展家庭农场以来,家庭农场在全国各地发展迅速,不少地方政府纷纷出台扶持政策,制定发展规划,召开现场会,鼓励家庭农场发展。这是否意味着中国农业都要向家庭农场转变?

  黄祖辉:应该说,政府重视发展家庭农场,是体现对现代农业经营主体培育与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建构的重视,初衷也是要坚持和完善农业的家庭经营制度,但这并不意味着中国农业都要向家庭农场转变,而是表明,家庭农场也可以成为中国农业,尤其是现代农业的重要经营主体。今后,多种形式的农业经营主体并存的格局在中国依然会长期存在。然而,实践中值得关注的是,这种政府主导推动发展的家庭农场存在着不少异化与偏差。一是把家庭农场简单等同于农业的家庭经营。在国外,家庭农场确实是等同于家庭农业的。如美国的粮食类家庭农场,即使土地规模达到400-500公顷,但都是家庭自我经营和管理,不雇佣外来劳动,而据考察,我国最近发展起来的不少家庭农场,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家庭农场,而是雇佣劳动的农场,其本质已不是家庭农业,而是私人或合伙式的农场。两者的治理结构完全不同。如果政府着力扶持这样的家庭农场,是否有利于农业家庭经营这一基本制度的坚持与完善,就很值得商榷。二是把家庭农场与合作社相割裂。按理,农业的家庭经营和农业的合作经营是对孪生体,是互为依存的农业产业组织。在国外,几乎所有的农业家庭经营者(包括家庭农场主)都是合作社的成员,但我国目前有不少的家庭农场却是一个经过工商注册的法人,与合作社是并列的法人关系,进而也就不会加入合作社,与合作社成了两个利益主体,这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农业经营主体与主体的关系,并且削弱了农业合作社的基础,以致不少合作社的社长宁可辞掉社长职务,也要去兴办政府大力扶持的家庭农场。

  此外,我国农业领域近年来还出现了不少冠名为“股份合作制”的农场和合作社,也得到了地方政府的大力支持,但仔细观察,存在不少混淆和异化,不少这类组织(企业)其实并非具有合作制的性质,也就是说,其成员(农民)与组织(企业)的关系并不存在合作制意义上的关系,而是一种雇佣的关系,这样的组织(企业)实际上是一种股份制的农场或农业企业。

  在我国,政府的运动式干预致使主体行为与组织的异化是有历史教训的,计划经济时期,主要是通过意识形态对经济活动的运动式干预,致使主体行为与组织异化,如上世纪50年代我国农业生产合作社、信用合作社、供销合作社逐渐背离合作制的过程与历史,至今令人记忆犹新。在现阶段,需要警惕政府通过经济手段和行政号召对经济活动的运动式干预,致使主体行为与组织的异化现象。

  记者:要推进我国家庭农场的健康发展,您认为应该关注哪几个方面?

  黄祖辉:农业部2014年发出的“关于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指导意见”,很具针对性,应作为我国现阶段家庭农场健康发展的重要指导性文件。

  首先,要把握家庭农场基本特征。家庭农场经营者应该是农民或长期从事农业生产的人员,是依靠家庭成员而不是雇工从事农业经营活动。家庭农场经营规模应该适度,与家庭成员的劳动生产能力和经营管理能力相适应,要注重比较效益基础上的农业经营规模,推进多种类型的农业规模经营,使家庭农场的收入水平能与当地城镇居民相当,实现较高的土地产出率、劳动生产率和资源利用率。

  其次,要建立和完善农业家庭经营的支撑体系。也就是说,要通过建构支撑农业家庭经营的服务体系,形成高效的农业双层经营体系,以克服农业家庭经营的局限性,尤其是农业的家庭经营在现代农业发展中对经营规模扩张、产业化经营和市场竞争等方面的局限性,基本的路径是建构“三位一体”,也即产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的支撑家庭农业发展的服务体系。

  再次,要推进农业劳动力的进一步流动,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进一步改革,农业产业组织体系和农村社保制度的不断完善,这是我国家庭农场发展的重要前提。总之,要科学引导家庭农场的健康发展,从区域经济发展实际和不同农产品特性出发,避免运动化和政策过度干预,不追求形式和数量,重点在家庭农场发展的环境上下工夫,如在产业组织化,服务体系完善,土地制度改革,新型主体培育等方面下工夫,并出台相应的政策和措施。

  记者:日前,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关于做好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您如何看待这一指导意见?金融如何更好地支持家庭农场的发展?

  黄祖辉:长久以来资金短缺一直制约我国农业发展。相比于传统的家庭小规模经营,家庭农场经营的资金供需矛盾却显得异常突出,主要表现在农业自身的弱质性决定其对金融资本的吸引力不够,家庭农场经营对生产资料的采购以及基础设施建设投入更大。对此央行《指导意见》的出台适应了新形势的发展要求,一方面能有效缓解种植大户、农场主发展中遇到的资金瓶颈,更主要的在于为农业经营获取金融资本创造了一个良好的政策环境,希望在人行的推动下,一系列地方性的对策措施也将适时出台。

  为更好地发挥金融对农业的支持作用,应把握以下几点:开展农场金融立法工作,进一步规范农场金融机构行为;实现财政政策与农村金融政策的有效衔接,做到财政与金融协同支农;完善金融支农风险预防机制及相关配套措施,保证金融支农的可持续性;从家庭农场自身的角度看,要规范财务管理,以减轻金融机构评级、授信、贷款以及监督的难度。

  记者:在政策的扶持下,家庭农场的规模将达到何种程度?

  黄祖辉:事实上,我国现阶段大规模发展家庭农场的条件并不充分。首先,土地制度并不完善。建立在合约期限有限,并且主要是土地经营(使用)权流转基础上的土地规模经营,对于土地流转双方而言,仍然存在大量的不确定性,潜伏着明显的利益冲突和投资风险。在欧美等一些发达国家,家庭农场主往往拥有土地的完整产权和经营权,他们可以对所经营的土地做个长远规划,比如水利基础建设怎么搞、配套设施如何建等等,而在我国,目前所建的家庭农场,其经营的土地大部分是通过流转而来的,转租期最长的不过30年左右,短的只有2-3年。这就给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留下一个问题,即家庭农场主难以考虑长远,难以大量投入资金。其次,农业服务体系并不完备。现代农业的经营体系是集约化、规模化、专业化的经营主体和产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的服务体系的有效结合,而我国目前的农业服务体系并不完备,家庭农场如果缺少或者不依赖这样的服务体系的支撑,仅靠政府的扶持,既会扭曲与异化农业的基本经营制度,也很难得到可持续的发展。基于此,我认为,现阶段政府对家庭农场的扶持与发展应持审慎态度,尤其不宜大力扶持那种名为家庭经营,实为雇佣经营的家庭农场,因为它既不利于我国农业基本经营制度的稳定与完善,也不适合现阶段我国的国情,同时,与现代农业经营体系的基本特点也不相吻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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