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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户耕地经营适度规模的合理确定 中国农业道路选择

网友投稿  2014-03-04  互联网

 

  一直以来,人们都对小农经济存在自卑而对大农经济存在渴望。人们常常希望能扩大经营规模,并以此来应对农业现代化,增加农民收入,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实践中,政府的一些政策正在促进着农地规模化经营的诱致性变迁:一方面,中央政府似乎也有鼓励规模化经营的偏好,如陈锡文指出,随着农村人口的减少,农户户均经营规模应该扩大。我国推出的农机补贴等政策、农业部每年表彰粮食种植大户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这种农业规模化经营的政策倾向,并将鼓励更多的农户进行规模化经营。另一方面,地方政府也在积极促进土地流转,强力推进土地规模化经营。更多的学者也不断主张加快土地流转,让更多的大户或致富能手、种田能手来实现规模化经营。中国社会存在这种农业规模化经营的情结,然而,中国18亿亩耕地,9.4亿在籍农民,人均不到2亩耕地的土地资源条件下,能否实现向欧美国家那样的规模化经营方式?这显然是不现实的。不过,在当前9.4亿农民中有2亿农民进城务工,加上土地资源区域性分布的不均衡(比如说,在东北地区人均耕地较多),可以通过土地流转的方式,来实现中国特色的农业规模化经营———适度规模化经营。基于对中国农业发展到底应该走什么路?如何确定适度经营规模?本文将基于不同经营类型、不同区域的视角,系统性综述农户耕地经营的适度规模确定问题。另外,虽然人们越来越意识到适度规模化的意义,而且也就此提出了要积极促进土地流转、扩大经营规模,但如何扩大经营规模以及扩大多少,至今没有统一的结论。相信本文的研究工作,会对我国农业适度规模化经营提供重要的决策参考。

  一、中国农业道路选择

  国内学者对中国农业该走什么道路问题进行了一些理论和经验研究,主张中国农业走产业化和专业技术化的道路。由于受到资源禀赋约束(地少人多)和农业生产条件等限制,以王征兵、林毅夫、刘凤芹等为代表的学者更主张农业发展应该走依赖于生化技术进步的土地节约型农业发展道路。韩俊、张忠根和黄祖辉等人则认为中国农业可以走规模化、产业化道路(如大面积连片经营),认为规模化可以带来效率的提高。

  然而,关于农业是否存在规模化效益问题,人们展开了激烈的论战:大多国内外学者从投入产出分析角度出发,研究认为:中国农业几乎不存在规模经济。进一步实证研究也表明,中国农业经营的规模报酬不变。还有不少学者通过分析土地经营规模大小与单位面积的产量之间的统计关系后发现,二者之间并不存在相关关系,甚至认为土地的规模化经营有可能还会导致土地生产率的下降。与此同时,也有部分学者从农业生产经营绩效或农业生产要素配置效率的角度进行实证研究后发现,农地规模化经营,有助于提高农业生产效益、有助于提高各种要素的配置效率,或促进全要素生产率的提高。

  不过,越来越多的本土化研究认为:虽然中国农业无法实现西方国家那样的大规模经营,但是,过小的规模(土地细碎化)却长期使农业生产效率、人均劳动力产粮水平和农产品商品率始终在低层次徘徊,经营规模的扩大与土地产出率提高可以并行不悖;粮地适度规模经营才是社会经济未来发展的必然趋势;中国农业发展是可以实现适度规模化的。

  目前,中国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观点受到了更多学者的认可,国家政策也倾向于支持农业的适度规模化之路。目前,国内外关于中国农业经营问题的认识更加深入,人们较普遍认为经营规模并不是越大越好,而是要“适度”,究竟经营“多大”的规模才是合适的?国外这方面的研究还相对较少。国内学者就如何衡量和确定经营规模的适度进行了大量研究。许庆和尹荣梁基于农业整体发展的视角,对我国农业的适度规模经营相关研究进行了综述,其内容涉及我国农地规模化经营的必要性、我国农地规模经营效率、适度规模与规模经济探讨、规模经营的目标和评价标准以及部分适度规模研究成果等诸方面内容,并在最后指出了我国农业适度规模化经营之路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笔者立足已有文献,基于农户(家户)视角,从不同农业经营项目(粮食作物、经济作物)的农户(家户)的农地经营适度规模对已有文献进行分类整理。同时,把基于农户视角与每个劳动力视角的农地适度经营规模进行了整理和对比,有望使研究者对中国农户耕地经营适度规模确定问题有更清晰、全面了解和把握。

  二、粮食种植适度经营规模的确定

  不少学者从农户视角,测度了粮食种植的适度规模。汪亚雄对南方各省农户(以粮食规模种植为例)“适度”的经营规模,分别采用了描述性统计手段对不同规模下劳动力耕地负担分析、劳动力收入比较、投入产出比较分析,并结合了回归分析方法,结果认为,10亩的经营规模可以实现劳动力效率、比较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即农户最优适度规模为10亩。张海亮等运用描述性统计方法研究了江浙地区粮食规模经营户亩均经济效益与土地经营规模之间的变化关系,结果发现,亩均经济收益随规模扩大先下降后增长,呈“U”型变化,并且在当时技术条件下,农户的适度规模应是20~25亩。张忠根和史清华基于对浙江省1986~1999年农村固定观察点农户调查,分析了不同规模条件下的农地经营的经济效益,结果发现,农户人均纯收入随规模扩大先降低然后逐渐上升(带有“U”型变化特征),即在大多数年份,经营规模1~3亩的农户经营效益最好,4~10亩的人均纯收入较低,而超过10亩的

  农户效益又会上升,即可获得较高的人均收入水平。因此,该文给出了农户适度规模区间。基于对我国粮食主产区3000个样本农户的调查,钱贵霞和李宁辉采用吴桂英据贝克尔家庭生产函数所推导出的农户最优规划模型,测量出了粮食主产区(河北、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山东、安徽、河南、湖北和四川10省份)各省农户(家户层面)最优土地规模,结果显示,主产区农户户均最优经营规模为67.8亩,这一规模比2002年实际户均土地面积(10.7亩)多出了57.1亩。并据此指出粮食主产区各省土地经营规模远没达到最优状态,粮食主产区农户需要通过土地流转来实现最优适度规模,即户均土地转入量应为57.1亩。从各省份比较来看,黑龙江省土地流转需求量最高,即平均每户需转入土地94.2亩,其次是吉林省,户均需转入土地87.9亩,而河北省最少,户均需转入土地为34.4亩。张忠明实证研究了不同规模种粮农户的生产技术效率与其规模之间的变化关系,结果发现,随着种粮规模增长,技术效率呈现出倒“U”型变化,种粮最优的适度规模应为100~110。杨钢桥等以湖北6县种粮农户为例,研究得出6个样本县农户耕地适度规模为2.4亩,但区域内有差异,江汉区农户耕地适度规模为2.8亩,大别山区则为1.9亩。王征兵认为要使农民安心种地,就必须使种地农民的纯收入与打工农民的收入大体一致,种地平均收入与打工平均收入相等时的种植规模,即为农户耕地经营的合理规模。该文基于机会成本视角下,并以江西省的农户调查数据为例,结果认为,江西省水稻种植农户耕地的适度规模应为23亩。贺雪峰对南方大宗粮食产区(安徽繁昌县的调查),按照规模大小将农户主要分为自耕农和经营农,并且比较分析不同规模农户在产量、经济收入、农业风险、农业技术创新推广、农民阶层关系等方面的差异,结果认为,自耕农在这几个方面整体上具有优势。并且,自耕农中的中等规模(户均20~30亩)的农户从外出务工人员那里转入耕地,从而具有了适度规模,并凭借这样的经营规模在村庄内部维持一个相当体面的生活。可见,在小农经济为主的经营条件下,调查地区农户的适度经营规模为20~30亩。

  还有学者基于每个劳动力的视角,研究了平均每个劳动力的适度经营规模。刘秋香等采用土地产出率、劳均产出率、资金产出率等指标,并基于采用灰色系统定权聚类的改进方法实证研究了河南省南阳地区的劳均适度经营规模,结果显示,样本地区劳均适度规模应为5~7亩。许治民在安徽霍邱县随机抽调了50个百亩以上经营规模的种田专业户,根据相关经营规模、土地投入等资料进行统计分析认为,适度的经营规模应在劳均耕地10~15亩。孟昕和白南生通过计算平均每个劳动力可承担的耕地数量来确定适度经营规模,根据此法计算得出1984年中国平均每个农业劳动力可耕种约10亩耕地,即10亩是1984年我国农业劳均适度经营规模。张侠等沿用此法,即通过现实生产中种植业的实际投入量,来测算当前经营环境和生产力水平下,农业对劳动力的需求,进而推算出土地经营的适度规模,对全国30个省级行政单位进行了分区并给出了各地区计算适度规模的方法,通过测算,该文算出了1996年中国每个农业劳动力可负担10亩,即每个劳动力适经营规模为10亩。齐城利用信阳市地区性数据研究认为,达到劳动力工作满负荷时的耕地规模为5亩,即5亩就是信阳市劳均耕地适度经营规模。例如,吴昭才和王德祥以锦州市的调查数据资料为例,研究指出了已有农业适度规模研究存在的不足,即按照单目标求解适度规模的方法得出的结果差异较大:从土地生产率来看,最优适度规模为20.5亩,因为此时的亩产最高;从劳动生产率来看,最优适度规模为37亩,因为此时的劳动产量最高;从资金盈利率来看,最优适度规模却约为6亩,此时每1元投入的产出水平最高。该文进一步指出,针对不同的评价目标及其测度指标计算得出的适度规模的不一致问题,常见的协调方法主要有综合评分、模糊数学等方法,但是,这些方法一般所利用的都是经验数字,其科学性较差。因此,吴文认为采用西方经济学中的长期成本理论更具有科学性。并基于长期成本分析,结果发现,在以锦州市为例的发达地区,每个劳动力的适度经营规模应是18.23亩。

  三、经济作物适度规模的确定

  目前,农户耕地适度规模确定问题主要集中在粮食主产区农户种粮规模的研究上,关于经济作物的适度规模研究较少。

  (一)关于茶叶适度规模的确定

  唐和平基于对湖南省46个茶场的调查,分析了茶叶种植的成本曲线和收益曲线,并将二者交叉部分(即面积最大时)所对应的种植规模,视为茶场适度经营规模,结果表明,湖南省茶场茶叶生产适度规模应为1 200~1800亩。此外,朱音基于对福建省茶叶种植农户农药使用行为特征与种植规模的关系研究后发现,分散小户与种植大户在农药施用行为上具有显着差异,进一步分析发现,随着出口茶叶

  种植规模的扩大,农户施用农药行为明显规范化,并基于对茶农种植规模与农药使用行为规范化程度的分析认为,茶叶最优生产规模应是32亩。

  (二)关于苹果适度规模的确定

  屈小博基于随机前沿生产函数研究了陕西苹果主产区不同规模果农技术效率变化情况,结果发现,随着规模增长,技术效率先增长后下降,呈倒“U”型曲线变化,即中等规模农户(4~8亩)的技术效率均高于小规模经营(4亩以下)和大规模经营(8亩以上)的技术效率。陕西苹果产区农户适度经营规模为4~8亩。

  (三)蔬菜作物适度规模的确定

  王佳洁和鞠军以江苏潘庄村为例,测算了农地适度经营规模,还对不同农业经营类型下的适度规模进行了比较研究。结果发现,以潘庄村为例,蔬菜种植劳均适度规模为0.09公顷(即1.35亩),户均适度规模为0.21公顷(即3.15亩);粮食种植劳均适度规模是0.12公顷(即1.80亩),户均0.29公顷(即4.35亩)。针对以上资料,笔者从研究对象、研究区域、研究方法及研究结论等方面对已有文献进行归纳整理,结果见表1(表略)。

  通过对已有文献的整理,可以看到:农户农地适度规模确定受到区域性的影响比较大,例如,在粮食主产区的江西、安徽等产粮大省,耕地适度规模平均为20~30亩/户,在江浙地区约10亩左右/户,而在东北地区则更大,常常达到百亩以上;不过,目前仍比较缺少北方及其他非产粮大省的数据支持。农户耕地适度规模确定还受农业经营项目类别的影响,例如粮食种植户的适度规模与蔬菜、水果类的适度规模也有较明显的差异;此外,适度规模确定还受到了所采用方法的明显影响。例如,对两个变量进行

  简单的统计关系分析与多变量的回归分析以及最优线性规划求解方法,所得出的结论往往也会有一定的差异。即便是都采用了简单的统计方法来分析农业经济效益(土地生产率、农业生产效率、成本效益)与规模两者之间的关系,所得出的那个效益或效率最高的经营规模(最优适度规模)也有很大的差异。方法性差异加上区域性差异,更加放大了适度规模计算结果的差异性。如何科学控制区域性差异、农业经营项目类型的差异以及方法性差异,非常关键。因此,多元回归方法、线性规划方法与分类比较研究方法的使用,将有望实现技术性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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