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村的改革无论从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还是到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的村建设,无不围绕着强化农民权益这一主题不断拓展。毋庸置疑,农民权益是“三农”问题的实质。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进一步把保障农民权益作为农村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切实有效地保障农民权益是当前深化农村改革的重要内容。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以家庭承包责任制为核心的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红利已经充分释放,下一步农村深化改革的重点应当是赋予农民明确的财产权和独立自主的市场交易自由以及统筹城乡发展。只有充分发展农村市场经济,把“三农问题”放在城乡一体化发展的背景中农民的权益才能得到保障。
首先,以确认土地财产权为切入点,切实保障农民的经济权益。土地是农民最主要的财产,是农民安身立命之本。我国农民只拥有农地的承包经营权,作为一种物权,它的内容是不完整的。农民只有占有、使用、转包、互换和转让权,不能用来抵押、买卖、入股等投融资活动。而后者正是发展农村市场经济不可缺少的前提条件。制度经济学认为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两个基本的条件:一是明确的产权;二是权利主体意识自治。在当前的物权体系下农民很难与政府部门或者其他利益集团相抗衡,权益很难得以保障。所以,只有当土地真正成为农民自己财产的时候,农民才能依法保护自己的权益,才能按照自己的意志独立支配和行使自己的财产权,才能从市场交易中获益。因此,只有土地财产权确认对农户土地的权属进行明确,土地产权的权能才能得以保障和发挥。农民有权以出租、转包、转让、抵押、投资入股等各种形式进行土地流转,把以往抽象的权利变为可以行使的具体权利,可极大地保障农民的经济利益,调动农民生产经营的积极性,促进农村经济的繁荣。
其次,结合实际创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保证农民拥有稳定的收益。确认土地财产权是实现农民经济利益的必要基础和前提,但并不能自动增强农民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如何在土地产权明确的同时,施以配套的机制来保障农民获得稳定的收益是摆在土地确权后的又一重大难题。攻克这一难题的关键是要解决以往农户那种分散的、小规模、非专业、落后的生产经营方式与社会化大生产的市场经济之间不相适应的矛盾。近几年兴起的各种类型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正是克服这一矛盾。从世界各国的发展情况看,凡是农业现代化水平比较高的国家或地区,都是农业合作经济比较发达、农民的组织化程度较高的国家。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一方面可以依靠集体的力量来参与市场竞争,提升农民的话语权和主动权,有利于维护每个成员的权益;另一方面,通过多种形式的合作,可以优化、整合农村分散、细碎的经济要素,实现农业生产经营的专业化、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及社会化,降低成本,提高效率,有利于农民收入的稳定与增长。
最后,统筹城乡发展,全面保障农民各项权益。城乡二元结构是我国在特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产物。这种二元体制的实质是城乡居民基本权利的差异化,导致城乡居民在利益分配上的严重不平等。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是破除二元结构,保障农民的权益的终极之路。研究表明,目前我国已具备城乡统筹发展的综合国力,重要的是在政治、经济、社会等方面发展的战略、体制、政策措施和运转机制上要城乡统筹,促进城乡一体化早日实现,最大限度缩小城乡差距,切实有效保障农民的各项合法权益。重点要做好以下几个工作:一是要消除城乡二元户籍制度。现存的户籍管理制度是城乡二元分割的重要原因。统一户籍制度是实现城乡居民平等和城乡一体化的基础;二是合理布局生产力,推进城乡一体化。通过合理城乡布局,构建科学的新型城乡关系格局,实现城乡互补和良性互动,促进城乡各种资源合理流动,加快城乡生态建设,在城乡一体化发展中实现农民权益的最大化;三是推进城乡社会保障的一体化。统筹城乡社会保障制度是消除城乡二元结构,提升农民权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措施。在切实可行的基础上加强制度建设,实现城乡基本养老保障制度、基本医疗制度、就业制度、失业救济制度等并轨,使农民享有与城市居民同等的社会保障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