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缩小征地范围,规范征地程序,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农工党南通市委在调研中发现,部分基层政府为了招商引资需要,在农村土地征用过程中违规采用“上征下租”模式,损害了农民利益,亟待关注。所谓“上征下租”,即政府将征用过来的土地,以租赁形式供投资者使用,投资者无需一次性付清钱款而是约定金额逐年支付的征地模式。在此模式下,本该作为土地征用受益主体的农民,其权益无法得到充分保障。主要表现在:
一、农民在土地征用过程中缺乏足够的决定权和知情权。从集体土地被征用开始,在选择一次性补偿还是租金的问题上,基层政府就代替农民作出选择。同时,用地企业租用土地后,通常将每年的租金交给基层政府,再由基层政府经村委会发放至农民手中。在此过程中,由于当前基层政府政务公开工作不完善、监督缺失等问题,大部分农民对租金总数、分配方式等无从知晓,不仅知情权难以得到保障,租金也存在被截留和克扣的可能。
二、“上征下租”法律关系复杂,无法保障农民利益。“上征下租”做法本身缺乏法律依据,由于租赁合同一方主体是基层政府,而非农民,农民不属于企业的法定债权人。至于土地,已收归国有,农村集体组织不再是土地所有权人,农民个人也不是土地使用权人。一旦企业无法按时足额支付租金,农民无法找出依据对此提出诉求。如果以征地补偿费的请求到法院起诉,一来可能过了两年的诉讼时效,更为关键的是,由于涉及征地本身问题的复杂性,加之主要通过政府协调解决,法院一般不予受理。
针对农村土地“上征下租”带来的种种问题,建议:
一是对“上征下租”行为进行集中整治。由国土、规划、农办等相关部门组成专项整治小组,相互协调配合,对目前全国范围内存在的农村土地“上征下租”现象开展集中整治、集中清理、集中打击,避免此类现象再次发生。
二是出台政策,规范征地补偿分配行为。尽快出台农村土地征用补偿分配细则,明确征地补偿安置费的分配管理,对征地补偿安置费的使用途径、支付时间、发放对象和方式等作出详细规定。同时,进一步加强对失地农民土地补偿安置费的监管,确保补偿费一次性全额发放到农民手中或用于参加社会保险等,严禁基层政府截流土地征用补偿。
三是给予被征地农民平等的谈判权利。对于经营项目用地,创造积极条件,让被征地农民或其认可的代理人参与到协商谈判中,充分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和决定权,防止基层政府“越俎代庖”,侵害农民利益。
四是加强对失地农民的法律援助。建立对失地农民的法律援助机制,强化对失地农民的司法保障,真正解决他们上告难的现状。同时,鼓励法律志愿者通过定期地送法下乡、上门服务,解决失地农民的法律疑问,帮助他们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