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2020年我国城乡居民人均纯收入在2010年基础上翻一番,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是党的十八大确定的宏伟目标。
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经济是基础。对于以从事农业生产为主的农村居民来说,要实现人均纯收入10年翻一番,就必须发展高产高效农业。就目前的种植技术和科技水平,单纯靠粮食生产要达到高产高效,是不现实的。
按照丰收年景的产量、2013年粮食最低收购价,农民生产一亩粮食一年的纯收入仅在1000元左右,仅是种植经济作物收入的二分之一至五分之一。因此,农业生产要高产高效,粮食生产将会“边缘化”。
要使种植粮食收入接近或达到高产高效水平,必须改变现行粮食补贴政策。
我国现行粮食补贴政策包括粮食直补、良种补贴、购买农机具补贴、农资综合补贴。其中,除购买农机具补贴外,粮食直补、良种补贴、农资综合补贴基本上都是按照种植面积补贴的。
如果按照种植粮食的面积补贴无可厚非,问题是粮食补贴并没有补贴到种植粮食上。现在,我国绝大多数地方的粮食补贴,实行的是按照农民承包面积补贴。不论农民种植什么农作物,均按照承包面积“均贫富”给予补贴。粮食补贴事实上的“普惠制”,严重偏离了国家补贴的初衷。粮食补贴,顾名思义,就是对农民生产粮食的补贴,是专门对生产粮食的“特惠制”。在种植经济作物收入普遍高于种植粮食作物的情况下,越来越多的农民选择种植经济作物。不仅如此,即使种植粮食作物的农民,也由于种植粮食收益低而粗放经营,致使粮食产量低下。
集约化、规模化可以提高粮食生产的经济效益。但是,近几年不少“粮王”、种粮大户破产的事实说明,在现行粮食补贴政策下,此路不通。集约化、规模化种粮者,是流转农民的耕地。这些耕地的粮食补贴仍然归原承包者所有,流转者一分钱补贴都得到。而且,流转者不仅要支付流转费用,还要获得生产利润。在当今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不健全的情况下,流转者还要支付购买农机具、聘请劳动力等费用。随着耕地流转费及劳动力价格的上涨,流转者收不抵支成为不争的事实。
粮食是关系国计民生的特殊商品,粮价关乎整个物价。仅以价值规律来确定市场粮价,将导致国家物价的剧烈波动。我国借鉴世界发达国家稳定粮食生产、价格的通行做法,实行粮食补贴补贴政策。从2004年国家放开粮食市场开始,推行粮食补贴政策,辅之以最低收购价政策,对于促进粮食生产、稳定粮价,保证粮食市场供给起到了较好的作用。
随着社会变迁,我国粮食补贴和最低收购价政策已经到了不调整不可的时候了。国土资源部门称,我国每年约有200万公顷耕地抛荒;人社会部门统计,我国农村每年有1000万以上的棒劳动力外出务工经商;国家统计局报告,我国近几年小麦种植面积逐渐减少;国家粮油信息中心预测,今年我国最大的粮食品种――稻谷将出现10年来首次下降……。来自各方面的信息表明,我国粮食生产已经到来十分严峻的时候。
保持我国粮食生产稳定、持续发展,必须从政策层面进行调整。鼓励粮食的政策,按照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主要是从生产环节入手。鉴于我国粮食补贴政策弊端凸显,应毫不犹豫地进行调整。
――粮食补贴应按照农民种植的粮食面积进行补贴。只要广大农村基层干部、有关部门认真操作,这应该不是一个难题。将粮食补贴的“普惠制”改变为“特惠制”之后,种粮农民的补贴数额将会大大提高。
――按照农民出售的商品粮给予补贴。这方面,我国有的地方已经有成功的经验。内蒙古鄂尔多斯市的做法是采取“售粮直补”,即按照农民所售粮食的多少给予相应的粮食直补金,售粮多的直补多,不种地不售粮的不予补,实现完全意义上的“粮补”,把实惠留给常年辛苦耕作的农民。不仅如此,鄂尔多斯市在国家直补的基础上,市政府拿出3200万元用到"售粮直补"上。鄂尔多斯市政府和各旗区政府成立了由粮食、财政、发改、农业发展银行等部门和单位组成的售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下达了收购粮食指导计划任务,将收购政策、标准、价格、补贴程序和监督电话等进行了公示,做到家喻户晓。在此基础上确定了承储国家、自治区和地方储备的、具有一定实力、信誉良好的国有粮食企业或国有控股、国有参股粮食企业为收购主体。一经认定的粮食企业所需收购资金由市、旗区农业发展银行负责提供贷款,绝不允许出现给售粮农民"打白条"的现象。本着"谁卖粮、补贴谁"的原则,售粮农民只要持有苏木乡镇政府的粮食自产证明和国有粮食收购企业的正式收购票据,就可据实领到每出售1公斤粮食给予0.1元的补贴。补贴资金统一采用"一卡通"的形式直接发放到出售余粮的农民手中。
――着重对种粮大给予补贴。种粮大户对于耕地规模流转、提高粮食生产能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等方面,起到了极其重要的作用。扶持种粮大户,就是直接提高了粮食生产的商品率。因此,国家应着重对种粮大户给予补贴。据悉,财政部已经于2013年10月21日从农资综合补贴中安排6亿元资金,下拨给黑龙江、辽宁、山东、安徽、江西5个粮食主产省,用于五省继续开展种粮大户补贴试点工作。这些补贴原则上通过项目支持的形式实施,主要采取“贴息”和“以奖代补”两种方式,帮助种粮大户改善生产条件,重点支持种粮大户的生产成本补偿、生产能力建设以及金融机构为种粮大户提供金融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