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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民族山区农民合作社快速有序发展

网友投稿  2013-10-23  互联网

 

  民族山区合作社发展中的问题和成因

  近年来,在党和政府的强力推动下,民族山区合作社也得到了一定的发展。以贵州省毕节市为例,截至目前,全市经工商注册的合作社已达3287家,资产总额33.46亿元,农产品销售总额36.27亿元。纵向比,总量、合作领域、合作范围等都得到了较快发展。但横向比,全市农业人口788.93万人,农业人口每万人占有合作社量为4.2个,据测算全国农业人口每万人合作社占有量为7.7个,远低于全国平均水平。不仅如此,经对全市合作社的情况进行实地调研和分析后发现:一是假托合作社之名的不少。二是松散联合或“合而不作”的不少。三是规模大的不多。四是产业合作的多,供销、农机、沼气等专业服务的合作社不多。在毕节市3287家合作社中,种植业类1655家,畜牧养殖类1189家,渔业类8家、加工类2家、林业类83家、农机类24家、沼气类3家、其他423家。

  民族山区合作社普遍存在量少质差规模小的情况,有着深层次的原因:一是农民观念相对落后,合作意识、市场意识不强。二是项目和资金短缺,合作的物质基础条件较差。三是政府强力推动,合作社发展呈现“大呼隆”态势,良莠不齐、质量不高。

  民族山区合作社发展中政府的“尴尬”角色和定位

  基于以上种种原因,民族山区政府在合作社发展中遇到了特有的矛盾,其处境显得“尴尬”。矛盾突出表现为:

  矛盾一,现实的社会需要与落后的社会基础之间的突出矛盾。发展合作社、壮大合作社是农业发展、农民增收致富的必然路径,民族山区并非“特区”。但大部分农民和基层干部缺少觉醒,合作的物质基础也非常缺乏。社会现实和社会需要落差巨大。政府强力推动的结果,只能是在合作社的大旗下,聚集了一支良莠不齐、五花八门的队伍。

  矛盾二,政府的社会服务角色与合作社主体地位之间的突出矛盾。农民合作社是以农民为主体、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合作社的主体地位决定了政府不可能、也不应该把有形之手直接深入到合作社管理内部。政府作为社会服务者发展合作社的心情急迫,又不能越俎代庖,这与合作社自身发展动力不足、不紧不慢相比,产生了巨大落差。

  矛盾三,政府有限的手段与合作社太多的服务需要之间的突出矛盾。在此种环境下,民族山区政府所能够动用的手段有限,“帮扶”是重要的手段之一,但民族山区政府本身就是个穷政府,相对于合作社太多的帮扶需要,无疑是手头拮据、力所不逮。

  面对种种特殊的矛盾,民族山区政府在合作社发展中角色“尴尬”,既不能“越位”,更不能“无为”。笔者认为,民族山区政府在合作社发展中,不能照搬发达地区的模式和路径,必须立足民族山区实际,扮演好三个角色:“助推者”、“指导员”和“保护人”。

  政府在合作社发展中的三大角色,可能并非民族山区政府独有,但由于遇到的特有突出矛盾,其角色扮演的深入程度和要求与其它地区大为不同。

  做好助推者

  助推,就是政府要借助在权力范围内的各种手段帮助合作社进入良性发展轨道。

  1.全面宣传普及合作社知识。必须大力宣传普及合作社知识。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甚至张贴画、标语都是很好的宣传手段,街头村头田头都是很好的宣讲场所。宣传普及合作社知识,重点要适合农民和基层干部的口味,要用农民的话,用农民听得懂的语言,简明、扼要。

  2.强化科技培训助推合作社。政府要组织农业科技人员下乡入社进行现场指导,要争取做到送科技入社。同时,加强对合作社领办人的培训,把合作社领办人请到县、请出县、甚至请出省去观摩培训学习。必须加强对合作社社员的培训,最重要的方法就是要送教下乡,送教入村、送教入社,结合合作社的产业发展、经营实际,把富有实际经验的农技人员、经营人员、专业教师等请下乡,借用小学的教室、村委会的村部、合作社的办公场所、甚至田间地头当课堂。

  3.打造基地和园区集聚合作社。在民族山区,特殊的气候、地质、地貌条件,特殊的文化背景,无污染或少污染的农业生态,决定了主要粮食作物难以自给,但其特色农产品、民族文化产品却别具一格,在外部有很大的市场需求。面向外部市场、打开外部市场,必须依靠产业集聚、依靠保证品种、品牌、品质,依靠标准化生产和扩大化的市场渠道。单个合作社所缺乏的,正是政府发力的着力点。打造大规模生产的基地和产销加、科工贸于一体全产业、全服务链条的园区,集聚合作社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引导合作社采用统一品种、品牌、品质,采用标准化的生产或购销渠道,对合作社发展具有巨大的促进作用。

  4.选准对象扶持示范社。民族山区政府是“穷政府”,不可能拿出较多的真金白银扶持合作社,但可以抓住重点扶持示范社。通过确认示范社,奖励和借助项目资助示范社,给合作社发展树立一个标杆,让大家争当示范社,从而引领中等合作社健康发展,力图以四两拨千斤的效果促进合作社全面发展。

  做好指导员

  指导农民合作社发展,政府的责任是多方面的。结合民族山区的实际,重点可以从以下几点入手:

  1.指导能人领办合作社。在民族山区,外来的能人不多,主要依靠内部产生的能人,返乡青年农民工是产生能人的重要群体。返乡青年农民还有着乡情乡谊、熟悉环境的优势,容易水土相符,指导返乡农民领办合作社,在当前很有现实意义。

  2.指导土地流转服务农民合作社。农民对土地的感情很深,尽管多年来外出打工使农民收入增加、对土地的依恋减少,但是土地流转遇到的问题仍然很多。如果由基层干部出面,帮助说和、引导,作为第三者,说服力会强得多。再者是流转年限问题,流转年限短,合作社不舍得投资投工投劳、培植地力,不愿意做长远打算,最终会影响合作社的收益,也间接影响了农民的收益。

  3.指导合作社章程的建立。章程是建立和运作合作社的基本依据,合作社的章程要与合作社的规模、发展程度和社员的认知水平相适应。

  4.指导建立合作社利益分配机制。利益分配机制在任何组织中都非常关键。要引导农民亲兄弟明算账,要引导农民把大家都认可的利益分配机制写进章程里,而不是说在嘴上;要引导农民信守诺言、诚实守信。

  5.要指导合作社产业和项目的选择。政府有责任指导合作社选一个好的产业和项目。产业的选择要因地制宜、要围绕基地建设、园区建设、当地产业发展的总体规划,要选择有市场前景、有比较优势、有经济效益的产业。还要重视围绕农村社会的空白点或短缺点指导合作社选择项目。

  做好保护人

  1.简化办事手续。在合作社建立、注资、注册、登记、集聚生产要素,扩大再生产等生产经营过程中,政府应简化办事手续,开辟绿色通道,杜绝一切不合理收费。

  2.维护合作社的正当权益。一方面,在民族山区内部,维护合作社法律框架内的一切正常活动,经营权、财产权、分配权、发展权不受不法干涉。另一方面,在合作社产品销售或服务区域,合作社的经营或销售活动受不法侵害时,政府可以及时派出代表,与当地政府沟通协商;还可以派出专职法律顾问或协调人员,通过法律维权、协商维权的方式,坚决维护合作社在外地的合法经营权、销售权。

  3.努力减少市场波动给合作社带来的损失。政府可以利用自己丰富的信息资源、广阔的网络渠道,自身的储备能力和部分市场调节能力,努力减少市场波动给合作社带来的损失或重创。

  4.努力减少自然灾害带来的损失。一是政府可以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帮助合作社修建农田水利、加大土地整治、畜禽防病防疫力度,减少农业对自然的过度依赖;二是政府可以大力推动农业保险的发展,通过政府出一些、订单农业拿一些,合作社交一些的多元化出资机制,建立农业保险基金,避免自然灾害对农业和合作社的致命性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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