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正值夏粮收购高峰期,国家粮食局把落实国家粮食收购政策、保护种粮农民利益、促进农民增收作为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重要内容,坚持边学边查边改,加强对粮食收购工作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损害种粮农民利益的行为。
一、深入开展“走基层、察实情、听民意、解难题”专题调研活动
为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国家粮食局开展“走基层、察实情、听民意、解难题”专题调研活动,全局先后派出14个调研组,分别由局党组成员和各司室主要负责同志带队,深入基层走访农民和种粮大户、专业合作社、粮食收购、加工、供应企业以及社区、军营、学校、市场等,召开近百个座谈会,广泛听取基层企业、有关部门和农民群众、消费者的意见建议,形成了14份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有措施的较高质量的调研报告。
国家粮食局对这次调研活动中基层反映的困难、问题和工作建议进行认真梳理,对一些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不等、不拖,能改的立马就改,一时难以整改的提出整改计划,本部门难以整改的积极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力求尽快帮助解决。在调研中,东北地区部分种粮农民对玉米临时储备收购政策执行期限提出意见。调研组了解这一情况后,及时提出意见并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将玉米临时收储政策执行期限延长了一个月,满足了农民售粮要求。黑龙江省部分地区粮食部门反映玉米烘干后出现色变粒,发生企业不敢收、农民着急卖的现象,调研组在实地调查中,认真听取地方粮食部门、质检人员和收储企业的意见,在确定色变粒玉米不影响容重等级、营养成分、卫生安全、储存品质后,及时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建议,明确相关政策,妥善解决了色变粒玉米收购问题,有效保护了种粮农民和消费者利益,地方政府、企业、农民都很满意。一些地方政府和粮食部门反映,粮食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有关规定过于繁琐,针对这一情况,立即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完善了粮食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简化了预案启动程序,提高了政策执行效率。对一些地方遇到的高水分粮食扣量标准、进口低价大米冲击南方稻谷市场、芽麦收购等问题,调研组在反复听取意见的基础上,提出相关意见建议,为有关部门作出决策,及时解决粮食收购中遇到的政策性问题提供了依据。
二、严肃查处在粮食收购中向农民打“白条”的问题
6月28日晚,中央电视台新闻频道“东方时空”栏目报道“中储粮乡镇托市收购存乱象调查”,反映江苏盐城部分小麦最低收购价委托收储库点不及时支付售粮款,给农民打“白条”等问题。国家粮食局高度重视,党组书记、局长任正晓同志当晚即作出批示,次日即派工作组赴盐城实地核查。
经查,盐城市建湖县14个委托收储库点共收购最低收购价小麦4.4万吨,拖欠农民售粮款近700万元。工作组督促当地中储粮直属库企业和托市收购点迅速向售粮农民兑付了所打“白条”款,得到了售粮农民的好评。中储粮江苏分公司已对盐城直属库、建湖分库主要负责人给予免职处理,盐城直属库、建湖分库分别对相关责任人作出了处理。盐城市有关县(市、区)粮食局、粮食购销公司,以及有关粮管所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分别受到免职、诫勉谈话、解聘等处理。
同时,国家粮食局要求中储粮总公司制定统一明确的规定,各分支机构及直属企业要保证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启动时收购铺底资金同步预付到位,对收购资金拨付、收购凭证开具等情况进行彻底排查,发现问题立即整改,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国家粮食收购政策,确保种粮农民利益得到有效保护。
三、集中开展“五要五不准”粮食收购守则执行情况专项治理
在夏粮收购期间,国家粮食局印发《关于开展2013年夏粮和油菜籽收购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粮检〔2013〕128号),重申粮食收购“五要五不准”守则,督促粮食收购企业切实做到“要敞开收购,随时收购,不准折腾农民;要公平定等,准确计量,不准克扣农民;要依质论价,优质优价,不准坑害农民;要现款结算,不打白条,不准算计农民;要优质服务,排忧解难,不准怠慢农民”。驻国家粮食局纪检组监察局下发《关于在夏粮和油菜籽收购工作中开展“五要五不准”粮食收购守则执行情况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各省区市粮食纪检监察机构及时作出部署,开展专项治理工作,确保国家夏粮收购政策的贯彻执行,切实保护种粮农民利益,纠正和查处损害农民利益的行为。
国家粮食局先后派出5个由局领导带队的督导组,分赴10个夏粮主产省对夏粮收购政策落实情况开展督促检查。针对中储粮江苏盐城收储库点发生的向售粮农民打“白条”问题,国家粮食局向各地粮食部门发出查处情况通报,要求中储粮总公司和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对粮食收购企业执行“五要五不准”收购守则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国家粮食局要求,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结合当前正在开展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对照粮食收购“五要五不准”的要求进行深刻反思,把个别企业打“白条”、压级压价、扣斤少两、服务不到位等行为,作为粮食行业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认真加以整改,发现一起,严肃查处一起,决不姑息,坚决杜绝打“白条”、压级压价等损害农民利益的行为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