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召开的中央农村工作会议提出,要充分保障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限制或者强制农民流转承包土地。土地流转可以催生规模经营,提高农业综合效益。在农民自愿的基础上,如果再打出产业支撑、龙头带动等配套“组合拳”,就能让农民更多地享受到土地流转带来的红利。
现代农业的选择
“适度土地流转催生了现代农业,提高了农业综合经济效益,已经并将继续对我国社会经济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中国社科院研究员党国英说。
土地流转进程加快,始于2008年出台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
河南省农业厅总经济师魏仲生说,目前的机械化水平已经使土地流转、适度规模经营具备了条件,利于突破现有农业模式瓶颈,为发展现代农业提供了广阔空间。
在河南省滑县,希斋大型种植基地总经理杨希斋流转了1800亩地,种植了杭白菊、板蓝根、蜀葵花等中药材,发展高效农业,今年纯收入预计100多万元,还带动一批农户增收。
记者发现,土地流转还可起到遏制土地抛荒的作用。湖北省孝感市三汊镇龙岗村党支部书记刘顺田说,龙岗村在土地流转前,耕地抛荒面积最多时超过40%。2011年,村集体和村民以6000多亩承包地经营权折资入股,与春晖集团共同组建“湖北龙岗土地股份合作社”,企业投资将入股土地分组建成沟渠相连、旱涝保收的高产田。
通过土地流转发展规模经营,可以解决传统的一家一户分散经营市场对接难、比较效益低、农产品质量安全难保证等弊端。
在吉林省吉林市孤店子镇,大荒地村探索与东福集团“村企共建”,通过土地集约,机械化、科学化种植水稻,由村集体以种植农场的形式来统一经营,企业与农场签订合同,以订单的形式收购水稻,发展农副产品加工,大大提高了农产品附加值。
土地流转的前提必须是自愿
“土地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的前提必须是农民自愿流转。”党国英说。如果流转过程中带有强制性质,会损害农民利益。
近年来,在土地流转的过程中,农民被限制、被强制流转土地的事件时有发生。党国英说,一些地区还发生企业和大户二次转包土地赚取差价的现象,“中央强调不能强制农民流转承包土地,某种意义上是纠偏这些土地流转中出现的问题。”
专家认为,农民被强制流转土地带来的更严重的后果是,农民失去土地后找不到新的生计,有可能引发社会问题。
“这种情况下,农民要增收只能到外地大城市打工,但又留下了留守儿童和空巢老人等后遗症。”河南滑县农业局副局长韩国凯说。
韩国凯认为,在农民自愿的基础上,政府不用过度干预土地流转,让农民直接与土地流入方定价、议价,农民自己会算账流转是否划得来。河南滑县有200多个种粮大户,基本都是土地自愿流转,流转价格为每亩地年租金1000元左右,国家粮食直补等惠农资金依然由农民享受。
“但农民光靠土地租金的收入远远不够,持续增收还要通过让农民土地入股企业分红,通过再分配提高农民收入。”孤店子镇大荒地村党支部书记刘延东说。
让农民更多地享受红利
企业和大户增收了,租出土地的农民如何增收?一些专家和基层干部认为,土地流转是个系统工程,必须打出一套“组合拳”,让土地流转成为农民增收的“引擎”。
“土地流转一定要有产业支撑,不能把农民赶上楼后就不管了。”湖北省农村经济经营管理局局长杨孔平说。
刘延东认为,土地流转的路径应该循序渐进,不应一哄而上,“关键要引导和培育产业支撑尤其是农产品加工业支撑,否则农民的就业和收入难有保障。”
东福集团整合了一产水稻种植,二产米业加工和三产农业旅游等农业经营项目,吸纳了90%以上的本地农民就业,农民离土不离乡变成“产业工人”,农民年人均收入达1.8万元。
此外,土地流转集约化不能仅让龙头企业和大户受益,更要带动农民共同受益于规模经营带来的红利。
湖北春晖集团副总经理潘菊清建议加大对种养大户、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的扶持力度,重点解决龙头企业和种植大户融资难问题,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农业。
“离开农业的农村不叫农村,脱离了农业的加工业和服务业也难以服务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韩国凯说,土地流转后的用途应该避免走偏,对进入农村的农副产品加工企业税费方面予以更大优惠。
部分专家还认为,应将土地流转与城镇化、农民增收统筹考虑,统筹考虑农民的“转”与“留”,统筹产业发展和公共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