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零农业信息网 首页 > 农业新闻 > 行业资讯 > 正文 返回 打印

六岁小女孩横渡长江太让人揪心

网友投稿  2011-06-17  互联网

  6月11日,重庆市奉节县6岁女孩谈家嘉在大人的陪同下横渡长江。横渡江面的距离大概为1200米。(6月12日《重庆晨报》)

  小女孩横渡长江的行动,有家人的参与;同时,奉节县体育局扮演了一个组织者的角色,该局的局长欧阳明甚至担当了计时员。笔者在想,家长与政府部门极力促成一个6岁的女孩横渡长江,是为了青少年的健康成长,还是一种伤害呢?这样的行为恰当吗?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规定,保护未成年人要遵守“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品德、智力、体质的规律和特点”的原则,并强调了家庭、学校、社会和司法四个方面的保护。

  在家庭保护中,要求“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沉迷网络以及赌博、吸毒、卖淫等行为。”6岁女孩横渡长江,虽不属于法律列出来的制止性活动,但它是有益于身心健康的行动吗?又符合6岁孩子的体质要求吗?按一般的常识判断,一个6岁的女孩在游泳池中游1200米尚且困难,更何在在水流复杂且时有船只过往的江面上横渡呢?尽管有专业人员陪游,但那仍是将小女孩子置于了一个危险的境地,无疑不值得提倡。

  在社会保护中,法条中暂没有把“低龄极限挑战行为”作为制止性行为列举出来,但明确规定“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开展多种形式的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活动。”体育局在6岁小女孩横渡长江的行为中起着重要的推手作用,算是哪门子政绩?难不成想让更多的人或更低龄的孩子来挑战横渡纪录呢?这对青少年的成长,可是有害无利的。

  说到这里,我想起看到一则新闻,荷兰有个14岁的女孩劳拉,去年她曾想独自航海。当时未成年人保护机构迅速介入,法院更是认为劳拉的父母监护不力,把她判给未成年人保护机构监护一年。今年,她学会了很多,法院允许她出海,但吉尼斯纪录仍不认可劳拉可能创造的最小年龄航海纪录,为的是防止更多的未成年人去效仿、去冒险。我们的社会组织没有出来制止6岁小女孩横渡长江的行动,实在是有些遗憾。

  让孩子身心健康成长,请不要让孩子置身于危险中,不要让低龄的孩子参与那些极限挑战活动……这不但需要家长们醒悟,亦要我们的未成人的保护组织多些主动作为,既要纠正个案,更要促成“低龄极限挑战行为”列为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禁止性行为,让制止“6岁女孩横渡长江”之类的行为更加明了。



http://farm.00-net.com/news/3/2011-06-17/5365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