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零农业信息网 首页 > 农业新闻 > 行业资讯 > 正文 返回 打印

食品安全亟待“惩罚性赔偿”

网友投稿  2010-08-31  互联网

  新闻背景:近日,针对食品安全犯罪的司法打击力度过轻的议题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1992年,美国一个消费者在麦当劳买了杯咖啡,发生泼洒,烫伤皮肤。为此,麦当劳付出了286万美元的巨额责任赔偿。之后,麦当劳咖啡杯醒目处出现 “小心烫伤”提示,咖啡温度也降到了70摄氏度左右。一次惩罚性赔偿判决之后,出现的是自觉性的“补漏”,这样的社会进步,成本实际上是极低的。

  我国现行法律,对于惩罚性赔偿的作用重视不够。比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虽有惩罚性赔偿金制度的雏形,但“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1倍”的惩罚额度明显过低。《食品安全法》规定为“10倍价款”,但仍难说具有惩罚作用。

  从瘦肉精、地沟油,到苏丹红、“毒奶粉”……面对各种食品安全事件,“惩罚性赔偿”机制,或许已成为一个刻不容缓的司法和社会进步的选项。



http://farm.00-net.com/news/3/2010-08-31/4915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