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1月18日电 记者今天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获悉:近日,人社部、财政部印发了《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服务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卫生部、财政部印发了《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据了解,目前我国大多数地方对参保人员在统筹地区外发生的医疗费用,采取个人垫付、事后报销的方式,这种方式延长了参保人员报销医疗费用的时间,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个人负担。人社部有关负责人表示,此次出台《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服务工作的意见》,旨在通过完善管理方式、改进经办流程、加强区域合作等,方便异地就医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结算,减少个人垫付医疗费,逐步实现参保人员就地就医、直接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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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明确,农村户籍人员在城镇单位就业并有稳定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为其办理就业地职工医保。其他流动就业的,可自愿选择参加户籍所在地合或就业地城镇医保。由于劳动关系终止或其他原因中止城镇医保关系的农村户籍人员,可凭就业地经办机构出具的参保凭证,向户籍所在地合经办机构申请,按当地规定参加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