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广网北京12月23日消息(记者王建中)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7时03分报道,正在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今天(23日)将审议《选举法修正案草案》、《社会保险法草案》等多部法律草案,备受关注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昨天首次提请审议,这份修订案(草案)将对村民的民主议事制度作出进一步完善。
从1988年《村委会组织法》开始试行,到1998年《村委会组织法》作为正式法律颁布,村民自治历经10年耕耘,喜结硕果。如今又是一个10年,现行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自实施以来,对推进村民自治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近年来一些地方反映,村民委员会在选举、运行和罢免方面,以及与乡镇党委政府关系方面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
新闻事件:村民选举的村主任被镇党委停职
浙江省三门县健跳镇猫头村村民委员会主任毛华美现在就遇到一些难题,这位由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村主任却被健跳镇党委宣布停职。镇党委不许他参与猫头村的村务,不允许他签字报销相关费用,这就是是什么原因?
11月17号,记者来到三门县,见到了健跳镇猫头村的村主任毛华美和几位村民。村民们告诉记者: 2004年,三门核电站被国务院正式立项,地点就定在他们健跳镇的猫头村。2007年,毛华美在村委会换届选举中当选猫头村委会主任。他说,由于自己在移民安置点的选址定点等问题上代表村民反映了一些意见,基层政府的领导就说他和政府“唱对台戏”。今年三月,健跳镇党委书记召集村干部会议,当场宣布了对毛华美三个不允许。对于健跳镇党委领导这样的做法,毛华美表示没有法律依据,无法接受:
毛华美:他是在猫头村的干部面前宣布了三个不允许:一是不允许出席开会,一个是不允许,一个是不允许签字,签了字也作废。到现在已经8个多月了。没有参与村务工作。
三门县健跳镇党委采取这样的组织措施,不但村委会主任本人难以接受,猫头村很多村民也表示不能理解。
村民杨道进:关于我们村长的职务,按照道理讲,我们猫头村村民选起来的村长,应该为我们猫头村大多数村民的利益服务。政府当一个镇长、书记,也是为全镇人民着想。作为我们猫头村的村长,应该为我们着想。他难道有什么错?政府为什么要有意把他“挂”起来?目前我们猫头村的一切村务,都没有让他参加。包括开会、村上的一切村务,都没有让他开会。
那么,健跳镇为什么要提出这些措施呢?根据健跳镇党委组织委员黎首贤的说法,毛华美自从当选村委会主任以来,在履行村委会主任职务的过程中存在严重的缺陷。
黎首贤:毛华美在当选村主任之后,他所有的心思都放在非法集资、给群众不当的许诺,鼓动群众去闹事。他把所有的心思都放在这上面。毛华美这个人在履行村委会主任职务方面存在严重的、不是一般的缺陷。
村民们认为:作为村民委员会主任的毛华美,即使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有违法甚至犯罪的情节,应该由司法机关依法查处。如果确实因为种种原因不适合担任村主任职务,也应当由选举他的村民通过法定程序来罢免他。像健跳镇领导那样的做法,明显违反了国家法律的规定,侵犯了村民们的自治权。因此,他们希望上级能够给他们一个公正的说法。
另一位村民也激动地向记者表示:为什么当地的政府把我们民选的村长任意开除掉?这是我们的法律不允许的。村长是我们信赖的,(是我们)选出来的,是我们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里面规定的。按照有关程序法律规定选出来的。受到法律的保护的。我们要讨还这个公道。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提请审议 对多项事宜作详细规定
应该说浙江猫头村的情况并不是个案,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特别是农村土地流转的加快,各种各样违反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情况时有发生,比如,对村委会成员指导和监督难,村委会侵害群众利益罢免难等等,那么,新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正案草案能否解决这些问题?详细情况连线中国之声记者侯艳进行报道:
主持人:你昨天在人大会议现场,那么昨天提请审议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正案草案都进行了哪些程序?据你了解这次修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原因是什么?
记者:昨天(22日)大会主要是听取了有关修改情况的报告。村委会组织法是1998年11月公布实行的,到现在已经十多年了,这十年来,农村的经济社会有了很大的发展,比如城乡流动人口的激增,还有农村社会分层加剧、户籍制度改革等等。这些变化都使得村委会组织法的一部分条款没有办法适应现在的需要,在实施过程当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民政部、国务院法制办征求多方的意见,经过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现在这部修订草案。
主持人:这次提出的村委会组织法修订草案与现行的村委会组织法相比有哪些变化?
记者:村委会和乡镇政府在一些问题上发生矛盾,其实是比较普遍的现象,修订草案在修改的过程中也征求了多方意见,现在很多地方反映这是一个比较普遍的问题。
法律规定乡镇政府指导村委会的工作,但是乡镇政府应当如何指导?现在争议还比较大,相信这次在审议过程中,委员代表也会对此献计献策;另外各地普遍反映现在想开村民会议非常难,因为农村外出务工经商的人很多,大多数人不会愿意为了专门参加村民会议或者选举回村,加上一部分村民参与的意识不是很强,所以很多地方村委会选举的时候,实际到场的人数很难达到全体选民的半数。
为了保证制度的效能,使村民能够经常行使自己的民主选举权,修订草案规定,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设立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至于村民代表如何组成,如何选出以及村民代表会议如何召开,修订草案也都有明确的规定。
在村民自治的实践当中,选举以及村务决策管理和监督也经常出现各类争议,比如有的地方发生了选举违法的行为,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且多次督促村里纠正,村委会或者部分选民拒绝执行,修订草案也进一步完善了这方面的制度。修订草案还完善了对村委会成员的罢免程序草案规定,本村1/5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就可以提出罢免理由,要求罢免村委会的成员。总之,这部法律草案修订草案是要更好地保障广大农民当家作主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