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昨日获悉,莆田市政府日前出台了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暂行规定,该市将根据不同年龄段的特点,分别实施就业培训保障、老年养老保障和老年养老补助。其中,年满16周岁(含16周岁)不满35周岁的被征地农民,重点实施就业培训保障,也可自愿参加被征地农民老年养老保障;年满35周岁(含35周岁)不满60周岁的被征地农民,重点组织引导参加被征地农民老年养老保障;年满60周岁(含60周岁)及其以上的被征地农民,直接纳入老年养老补助范围,也可选择参加被征地农民老年养老保障。
开发公益性岗位帮被征地农民就业
据了解,莆田市范围内2007年4月28日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下发之日起,经政府依法征收农村集体耕地后,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及其管理工作,适用这一暂行规定。
城市规划区内未就业的被征地农民,纳入统一的失业登记制度,提供就业服务。在劳动年龄段内未就业且有就业愿望的,可按规定享受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在城市规划区外,要将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未就业且有就业愿望的被征地农民作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程”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的重点对象,优先安排培训和就业。
另外,各级政府要积极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就业,督促指导用人单位优先安置被征地农民就业。
养老金筹集总额每人1.8万元
《暂行规定》指出,各县(区、管委会)应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专项资金,所需资金按依法征收耕地面积每亩3万元的标准收取,不足部分从每年国有土地净收益中按2%以上的比例提取。
被征地农民老年养老保障资金,由县(区、管委会)、村(社区)集体、个人三方共同筹集,筹集总额为每人1.8万元,县(区、管委会)筹资的比例为70%,村集体和个人的筹资比例为30%。符合规定的养老保障对象中,持有《福建省最低生活保障领取证》的特困户和持有《残疾人证》的残疾人,个人出资部分由县(区、管委会)全部承担;农村计划生育二女户、独女户,由县(区、管委会)分别再承担其个人出资部分的50%和80%。
另外,对年满60周岁及其以上的被征地农民实行“即征即补”办法,所需养老补助金由政府承担。
个人账户资金可随人转移
记者从《暂行规定》中了解到,县(区、管委会)农村社保经办机构负责为参加养老保障的被征地农民建立一个终身不变的个人账户。征地时年满60周岁及其以上的被征地农民不建立个人账户,直接纳入老年养老补助范围,但选择参加养老保障的除外。
被征地农民的个人账户资金可随被征地农民转移而转移。其中,移居境外及港澳台地区的,个人账户中本息一次性退还本人,并终止养老保障关系;移居本县、区(管委会)的,可将个人账户本息余额转移至新居住地的农村社保经办机构,也可将养老保障关系留在本地,达到领取年龄后,继续享受养老保障待遇;户籍迁移至省外的,个人账户中本息一次性退还本人,并终止养老保障关系。
参加被征地农民老年养老保障的对象,符合两个条件便可享受老年养老保障金,从达到领取年龄次月起按月领取养老保障金,直至身故,其条件包括男、女均年满60周岁,缴足村集体和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障费。另外,被征地时年满60周岁及其以上的被征地农民,个人不缴费,直接纳入老年养老补助范围,县(区、管委会)按月发放养老补助金,直至身故。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可享受城镇居民医保或农村居民医保、最低生活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