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价格部门、有关专家就农民增收提出:
收购价再高些 补贴金再多些
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是当前宏观调控的首要任务,占中国绝大多数的农业人口无疑是拉动内需最具潜力的群体。让农民增加收入、扩大消费,从某种意义上而言,都体现出价格政策层面的重要性。近日,在河北秦皇岛召开的2009年中国价格论坛上,部分地方价格监督部门以及专家从价格政策层面就增加农民收入、减轻农民负担提出:政府应促进农产品价格合理上涨;继续稳步提高农产品的最低收购价,且应增加实行最低收购价的农产品品种;惠农补贴资金应加大比重。 “三农”发展总是或多或少地以价格改革为体现:放开农产品价格,推进价格形成机制改革极大地解放和发展了农业生产力;农产品最低收购价政策保障了农民收入稳定增长;涉农价格收费清理整顿为农民增收减负发挥了重要作用。 “从价格层面来考量农民增收,还有许多难点。”陕西省物价局副局长张世权对记者说,农业是弱质产业,农民是弱势群体,农民以低水平的同类种植、养殖形成单一而雷同的产品去抗衡工业化时代的现代大市场,这显然是“天生的不公平”,靠长期偏低的农产品价格去增收是不现实的。 我们都知道,农产品易受自然灾害影响,而农业生产又具有周期性规律的特点,使得“谷贱伤农”与“米贵伤民”的矛盾不时交替出现。为此,国家出台了主要粮食品种最低收购价等政策,但用价格调控手段应对农产品价格大幅周期性波动的能力还很弱。张世权说,目前实行最低收购价的农产品范围还很有限;价格调控手段的有效性、灵活性和预见性还不高;发挥价格比较优势的农产品进出口的吞吐调节机制还不完善;发挥期货市场作用,熨平农产品价格波动,引导农民种植、养殖预期方面还很滞后。 “农民劳动核算工价长期偏低,导致对农产品估价过低。”湖南省物价局局长龚秀松说,所谓的农民劳动核算工价是指国家有关部门在进行农产品成本核算时,规定的一个正常劳动力从事农村种植、养殖业每天(一般为8小时)所获取的报酬。2008年国家在农产品成本核算中,规定农村劳动力每个工值为19.8元,明显偏低。他拿湖南农民与从事建筑、装修的农民工比较说,农民工每天工钱约80元,而农民劳动核算工价仅为其1/4。近30年来,湖南城镇职工日平均工资增长了40.45倍,而同期农民劳动核算工价仅增长23.75倍。 “农产品价格近年来虽有较大幅度提高,但仍然偏低。”龚秀松对记者举例说,如湖南早籼稻、晚籼稻市场成交价分别为每50公斤94.2元、96.9元。农民普遍反映,扣除各种成本,种一亩水稻每亩纯收入才不到200元,还不及打四天工的收入。 “部分涉农价格政策尚有不公平、待完善的地方。”龚秀松说,近几年国家推行城乡用电同价,实行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大大减轻了农民用电和农村客运负担。“但某些城乡价格收费政策仍存明显差别,如汽车客运,城市路况好,城市公交还能享受财政补贴,而农村路况差,农村客运却什么补贴都没有,实行企业经营,还要负担税收。” “支农价格优惠金额由农业省自行承担不合理。”龚秀松说,湖南化肥生产用电每度优惠3毛钱,该省每年为此补贴10亿元之多,在全国大流通格局下,有一半的化肥是销往省外的;农业生产用电每度优惠2毛多,该省年补贴金额达18亿元,而生产的粮食却是供应全国的,“这在其他农业省也是一样存在的”。此外,农业用地价值低估、生态补偿费用未计入农产品成本等,都使农民丧失了本该属于他们的一部分利益。 “农民增收上不去,从某种意义上分析,原因来自‘思想认识’和‘政策操作’。”龚秀松说,一些地方领导认为农业对GDP、税收的直接贡献小,就对农业生产“不屑一顾”,讲大原则的多,制定可操作的措施少;国家制定的增产增收政策,到了一些地方基层却变形走样。如粮食最低收购价在一些地方出现了压级压价、少设网点、延长卖粮运距等现象;农民建房收费优惠方面,一些部门采取久拖不办、以罚款代替过去收费的方式,让农民负担不减反重。 “增加农民收入,既要开源,也要节流。”广东省物价局局长孙庆奇对记者说,要按照不低于生产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原则,逐步提高粮食最低收购价;政府在直补方面应将粮食补贴的增幅调整到高于农资涨价的水平;建立工业反哺农业的价格联动机制,通过二次结算或生产补贴等方式,“让农民分享最终产品价格上涨带来的利润”。 “建议国家能增加实施最低收购价的农产品品种。”黑龙江省物价局局长锡东光说,除了水稻、小麦外,玉米、大豆等也是大宗农产品,若不实施最低收购价政策,农民普遍感到不托底,影响种植积极性。“对列入最低收购价范围的农产品应制定长效定价机制,即以上年生产成本为基数,按照成本利润率不低于30%的底线确定本年度最低收购价,并在春播前尽早公布,一年之计在于春,让农民早点吃上定心丸。” 南京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院长周应恒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可以借鉴欧盟国家的做法,在粮食销区建立粮食消费税制度,增加的税收由中央财政转移支付,专项用于粮食主产省扶持农业生产和补贴农民。“共同承担因灾损失也很重要。”周应恒建议,政府应制定灾害救济制,对天灾损失,政府应给予农民往年平均收成一定比例(如60%)的补贴,以便维持农民的正常生活及来年对农业生产的再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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