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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计生条例删除超生按户籍地征费条款

网友投稿  2009-05-21  互联网

本报讯 (记者杨华云) 国务院昨日公布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删除了草案中流动人口超生按户籍地标准征费的规定。《条例》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去年6月,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由国家人口计生委报送的草案,该草案对超生的情形规定,由其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其户籍所在地征收标准,并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社会抚养费征收数额。

  此次公布的《条例》中,关于此项内容的规定已被删除,目前社会抚养费的征收规定仍应执行2002年国务院公布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操作,该办法根据生育行为发生地确定征收标准,如果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现居住地的,由现居住地县级政府计生行政部门按照现居住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若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县级政府计生行政部门,按照户籍所在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而如果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时居住地或户籍所在地均未发现的,则由首先发现者按当地标准征收。



http://farm.00-net.com/news/3/2009-05-21/4503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