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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三主体、双机制”模式 更好保障农民权益

零零社区网友  2009-04-21  互联网

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新阶段,必须切实保障农民权益,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农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农村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保障农民权益是一个系统工程,不仅需要相关制度、政策与措施的完善,还需要充分调动农民、各级政府部门以及非政府组织的积极性,构建一个“三主体、双机制”的保障模式。

  “三主体、双机制”的农民权益保障模式是指由农民、各级政府部门、非政府组织三方主体共同参与、合作,通过内在和外在机制共同作用来保障农民权益的模式。“三主体”主要是指农民个体,各级政府部门以及农民参与、政府支持的非政府组织(民间组织、社会组织等)。当前,这三个主体在农民权益保障中存在各自的“短板”,主要表现在:农民个体素质普遍较低,自我保护和法律意识差;各级政府部门在长期偏重城市发展的惯性影响下,存在维护农民权益意识不强、政策和法律滞后、实际工作不力等问题;非政府组织数量不足、定位不清、保障功能较弱。因此,切实保障农民权益,需要对农民权益保护的“三主体”进行清晰的角色定位,并积极构建“三主体”合作保障农民权益的模式。

  “三主体”合作模式是一种从宏观到中观再到微观的多层面合作,各个主体具有不同作用。其中,各级政府部门从制度和体制上为农民权益保障创造有利的宏观环境,并依法维护和落实农民权益;民间组织、社会组织等非政府组织是介于政府与农民之间的“中观”主体,应成为能够代表农民权益的组织,为农民维权提供必要的支持,在农民权益保障中发挥承“上”启“下”作用;农民个体应充分发挥维权的主动性,提高维权能力。只有三方真正互动起来、鼎力合作,才能更好地保障农民权益。

  着眼于充分发挥三方主体的作用,可以探索建立农民权益保障内外结合的“双机制”。内在保障机制主要是指农民个体维权机制,外在保障机制主要是指农民参与、政府支持的非政府组织和各级政府部门形成的维权机制。建立农民权益保障的内在机制,重在加强农民教育培训,提高农民法律意识、维权意识和维权能力。建立农民权益保障的外在机制,应从两方面着力。一方面,应培育和发展代表农民权益的农民组织。2007年起实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促进了保障农民权益的农民合作组织的发展。今后,应进一步发展农民合作组织和社区组织,并将维护农民权益纳入其职责范围。另一方面,应加强各级政府部门保障农民权益的职能。一是认真落实中央精神,提高依法维护农民权益的意识和能力。二是建立健全维护农民权益的法律体系。2002年修订的农业法,新增了农民权益保护的内容。今后,可随着条件的成熟适时出台专门的农民权益保障法。同时,加大农民权益保障法律和政策的宣传力度,大力推行法律援助制度,对农民进行维权救济。三是推进保障农民权益方面的制度创新,主要包括土地流转与产权制度创新、户籍制度创新、社会保障制度创新、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等。

http://farm.00-net.com/news/3/2009-04-21/4468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