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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农村金融服务机制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网友投稿  2009-03-05  互联网

——访全国人大代表、人行南京分行行长孙工声

  记者 周闯 王峰

   又是一年春来到,正是畅话国是时。全国人大会议召开之际,记者采访了即将参加十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人行南京分行行长孙工声。孙工声告诉记者,他准备在此次全国人大会议上提交《关于完善农村金融服务机制,支持社会主义村建设的提案》。

  孙工声说,当前,农村金融服务体系还不够完善,影响了农村信贷工作的发展。主要表现在五个方面。

  一是农村信贷组织体系尚不健全,制约了金融机构对“三农”的信贷供给。二是农村信贷担保法律体系不完善,削弱了农民的融资能力。三是农村信用担保中介组织发展滞后,我国农村信用外部担保体系建设远远不能满足农村金融发展的需要。四是农村信贷风险分担机制不健全,影响了信贷资金投入农村的力度。五是财政扶持农村金融不到位,财政支持的深度和广度都远不能适应金融服务“三农”的需要。

  基于以上分析和认识,当记者问及如何解决此类问题时,孙工声就完善农村金融服务机制提出了以下建议:

  首先是进一步完善金融法规制度,加强农村信贷机构建设,建立市场取向、形式多样、机构健全、运营稳健的农村信贷服务体系。建议修订《商业银行法》,在保证资本金充足、严格金融监管和建立合理有效退出机制的前提下,适度降低农村金融机构市场准入门槛,推动以服务农村为主的地区性中小银行发展;制定《农村合作金融组织法》,明确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服务“三农”的宗旨,鼓励设立多种所有制形式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制定《农村信贷法》,以法律形式明确政策性银行及各商业银行的支农职责,鼓励县域商业银行在尊重市场规律的前提下,将每年当地新增存款的一定份额投放在农村,积极扩大农村消费信贷市场。建议尽快出台《放贷人条例》,对农村民间融资行为、利率水平及监管机构进行规范,将民间借贷活动纳入法制轨道。

  其次是修订《物权法》、《担保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健全农村土地抵押登记制度,完善农村贷款担保法律体系。扩大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融资的范围,有利于从根本上解决农民贷款难问题。允许符合特定条件(如拥有两套以上住宅、经营实业或者常年脱离农村劳动、收入来源可靠并相对稳定)的农户将耕地、宅基地等集体土地使用权及自用住宅用于抵押贷款,同时对抵押土地的用途进行限制,从而达到既保障农民基本生存条件、保护耕地,又解决农民融资难问题的目的。

  再次是大力推进农村信用担保中介体系建设,简化担保程序,降低担保门槛和担保费用。建议相关部门制定、健全推动信用担保机构服务“三农”的政策措施,探索建立主要由地方政府出资,农村企业和农村法人金融机构等参股,资本实力较强,不以盈利为主要经营目标,直接服务于“三农”的担保基金或担保公司,鼓励发展农村互助担保组织;探索建立信用再担保机构,为“三农”担保机构分担风险,提高其担保能力。

  第四是制定《农业保险法》,完善农业保险保障体系。建议制定《农业保险法》,完善政策性与商业性互补的农村保险网络构建,明确对重点围绕农业产业化、农业科技开发及推广、农村扶贫开发等方面开展业务的涉农保险公司给予政策扶持,鼓励在农村发展互助合作保险和商业保险业务。建议研究出台政策性农业保险机制,筹建财政支持的保险公司专门办理政策性农业保险等业务;研究建立全国性农业再保险机构,通过农业再保险提高农业抗风险能力,降低涉农信贷风险损失,为信贷资金流向“三农”提供有力的财税政策保障。建议监管部门通过窗口指导等手段建立银保联动机制,推动信贷与保险相结合,通过对“三农”信贷项目的投保,降低信贷风险,增强金融机构提供信贷服务的经济激励。

  第五是加大财政对农村金融的政策扶持力度,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对支农信贷投放的杠杆效应。建议研究出台对银行类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利息收入的营业税等税收减免和费用补贴、政策性金融对农业中长期信贷支持等政策措施;适当放宽金融机构对涉农贷款的呆账核销条件;设立涉农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完善财政支持下的巨灾风险分散机制;研究建立对“三农”信用担保机构的成本与风险补偿机制,帮助其健全风险准备制度,并适当减免相应税费;加大对农业保险承保公司的财政扶持力度,对其涉农保险业务税费予以减免优惠,允许其在税前列支农业保险准备金。

http://farm.00-net.com/news/3/2009-03-05/4341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