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零农业信息网 首页 > 农业新闻 > 行业资讯 > 正文 返回 打印

在流通领域获利是农民增收的关键

网友投稿  2007-12-26  互联网

  25日南方农村报1版刊登了遂溪洋青镇北运辣椒收购商坑农现象严重的报道,为我们讲述了一个椒农与地方政府以及收购商博弈失利的事件。农民长期遭受收购商以所谓的“除皮”、“割肉”为主要手段的不合理盘剥,当他们终于鼓起勇气要求改变这一潜规则时,却遭到了工商管理部门冠冕堂皇地“合法”却明显不合理的阻击,这导致农民自发组织起来的市场斗争遭到了比以前选择不斗争更大的损失。

  该镇农民遭受辣椒市场行规的危害已经有多年时间,但一直以来都忍气吞声,甘愿接受收购商的不合理规则。只是到了市场价格使农民对自己可能丧失的非必要损失显得数额巨大时,才有人站出来组织椒农联合对抗收购商,以图维护自身利益。在市场经济的宏观背景下,分散小农数以千万计,处于完全竞争的状态,而上游的经销商则大多可以通过利益联盟垄断市场,就像洋青镇那样轻易地形成不利于小农的市场潜规则。

  在这样的格局中,农民必然处于市场的边缘化位置,难以维护自身的正当利益。农民从整体上来说都更加注重眼前利益,凡事也大多喜欢进行理性算计,在短时间内如果他们不能预期获得更大的收益,就不愿意投入制度建设的成本,这就是该镇农民可以长期忍受市场不公平对待而没有选择合作的主要原因。要想改变自身无谈判能力的处境,农民就必须使相互之间的合作成为常态,成为一个永久存在的客观现实,使外界的市场力量不得不选择与合作起来的农民打交道。

  税费改革以后,各地的基层政府和组织也相应开展了乡镇村体制改革,为自身的职能转型创造了良好条件。但是,正如本事件所反映的情况,在分散小农面对不公平的市场时,镇政府与工商部门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不仅没有做到为民做主,而且还想着办法帮助收购商变通操作方法使非法形式合法化,变相迫使农民不得不接受收购商的收购条件,使收购商得到收购金额7%的手续费,进而获得降低收购价的好处。

  更值得反思的是,当地工商部门对于农民自己组织收购的封杀。这从一个侧面也说明了为什么农民不愿意合作,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在合作社法颁布实施之后仍然难以得到顺利发展的原因。在政府的保护下,各地的市场都已经被各方面的利益团体所分割,市场结构已经固化,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要成立和发展就必然打破现有的利益格局,因此也必然遭到政府和其它利益团体的集体性封杀。所以,要想突破农民增收的困境,发展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需要基层政府组织将为民而不是为己、为少数利益团体服务作为天职。

  我们可以在报道中看到南北两方的收购商和分销商占有的利润分别是收购价的12%。如果这些流通领域的利润能够真正归民所有,那么,农民增收才有实现的经济空间。熟悉市场的人都很清楚,农业生产自身的利润很有限,利润关键集中在流通领域。现在我们说农民要增收就必须合作,其实,农民合作起来要想真正有出路,就必须能够分享流通领域的利润。这就必须打破现有的市场利益格局,也就是说需要政府对农民的合作行为给与更多更大的支持,使惠农以及反哺政策落到实处。

  因此,必须通过不断的制度和体制创新,使农民合作运转起来,创造条件克服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的约束因素,这才有希望促进农民增收,杜绝市场中的坑农现象。



http://farm.00-net.com/news/3/2007-12-26/4107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