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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降玻璃砸伤路人由谁担责?

网友投稿  1970-01-01  互联网

天降玻璃砸伤路人由谁担责?    农村新报讯 案情回放:

    2016年5月17日,杨某途经阳新县城关镇某居民区时,一块玻璃从天而降,将其砸伤。房屋脱落的玻璃系二楼公共过道上的窗户玻璃。该栋楼二楼共住有6户人家。但脱落的玻璃系过道尽头的窗户玻璃,在该过道上安装了一扇铁门,铁门内只有两户人家。脱落的窗户玻璃处于铁门内,除了正对面的一户刘姓住户外,里面尚有一雷姓住户需要从该过道经过。
    当年10月,阳新县人民法院对这起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刘某赔偿原告杨某医疗费等共计7384.7元,追加被告雷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审理此案的法官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85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脱落的窗户玻璃系被告刘某和雷某共同管理和使用,他们对于该玻璃脱落造成原告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基于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两被告在过道上安装了一扇铁门,对于铁门内的物件有义务加以妥善管理,消除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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