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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捕鸟30只 钟祥一农民被判缓刑

网友投稿  1970-01-01  互联网

非法捕鸟30只 钟祥一农民被判缓刑    农村新报讯 案件回放

    去年8月中旬,现年45岁、在钟祥市胡集镇邱桥村务农的吴某某无意当中发现一菜农在卖鸟,且收入可观,吴某某便萌生了捕鸟赚外快的想法。当年8月底的一天,吴某某买来钢管、渔网、电瓶、播音器及下载有吸引鸟儿音乐的内存卡,私自组装成捕鸟器。9月12日,吴某某携带准备好的捕鸟工具,在胡集横堤上捕获黑水鸡(俗称“水鸡子”)1只。随后几天,吴某某采取同样的方法捕鸟7次,共捕获“水鸡子”30只。
    9月18日,吴某某在磷矿镇许桥村同木岭捕鸟时,被森林公安当场抓获,现场收缴非法猎捕工具一套及非法猎获的黑水鸡12只。此时,吴某某才知自己早已触犯了刑法。据查,吴某某相继卖出18只黑水鸡。
    钟祥市检察院认为,吴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定,在禁猎期非法捕猎野生动物,情节严重,触犯了刑法,遂以非法狩猎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今年2月22日,吴某某因非法狩猎罪被钟祥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检察官说法

    检察官提醒,黑水鸡属于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三有”动物)。我国《刑法》明确规定,受保护的野生动物可分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 “三有”动物。切莫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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